2020年1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5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对《办法》进行掌握、操作,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岗位民警负责。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民警从事户口登记事项的窗口接待、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相应申请,并提交申报事项相关凭证材料原件。凭证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确认其合法性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凭证材料为外文的,还应当附国(境)内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印章。公安机关查验相关凭证材料原件后,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留存的凭证材料原件,应当交还申报人。确需存档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复印、扫描采集原件图片等方式存档。
第三条公安机关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核实申报人的身份。申报人身份可以通过系统核查的,公安机关应当采集申报人现场人像、系统核查申报人身份的截图,录入电子档案系统备查;申报人身份无法通过系统核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申报人提供身份证件,并采集身份证件的图片,录入电子档案系统备查。
第四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岗位民警负责。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民警从事户口登记事项的窗口接待、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事项工本费,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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