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09:42:13 176 人看过

摘要:1997年刑法修改前,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形规定以贪污论处,在当时被理论界批评为客观归罪,有悖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1998年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后客观上有能力退还主观上不想退还的情形排除在挪用公款罪之外,转而以贪污论处,是以不退还、拒绝退还等客观结果推定贪污目的的存在,仍然是一种客观归罪。能够证明挪用公款主观目的向贪污公款主观目的转化的事实,不是非法占有公款的客观结果,而是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和过程。关键词:挪用公款;贪污转化客观条件1997年刑法修改前,单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形规定以贪污论处,在当时被理论界认为是客观归罪,有悖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1998年司法解释将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解释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不能归还”,将挪用公款后主观上不想退还客观上没有退还的情形排除在挪用公款罪之外,转而以贪污罪论处。理论界对此的学理解释是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的转化,并认为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和解释仍然是客观归罪。行为人挪用公款后,究竟在怎样的情况下转为贪污罪,不能单方面地采用客观标准或者主观标准来认定。在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问题上,以前的司法解释有时强调挪用公款不退还的客观结果,有时强调挪用公款不退还的主观意向。理论界对此也意见不一,争论不止。为了廓清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转化的争论问题,笔者首先对以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学理解释作一番分析和评述后,再阐述自己的见解。一、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分析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其中规定:“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首先应区别是否归还。如果归还了,则性质是挪用,除按刑法第126条规定应判刑的外,一般按违反财经纪律,应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果不归还,在性质上则是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转变为私人所有,可以视为贪污。”这是最早将挪用公款不退还按贪污罪论处的规定。当时的刑法没有规定一般的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将一般的挪用公款行为分两种具体情况进行类推:如果挪用的公款归还了,就类推为第126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挪用的公款不归还,就类推为贪污罪。这种类推虽然违反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但符合当时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当时的司法解释是为了打击日益频繁的挪用公款犯罪而做出如此规定的,它作为一种应急措施,在一定程度解决了挪用公款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但在实践和理论上存在的问题是:将挪用公款行为以贪污罪论处是不科学的,两者无论在犯罪主观方面还是犯罪客观方面,都存在显而易见的差异。所以,对挪用公款行为以贪污罪论处,不仅难以满足司法实践惩治挪用公款现象的需要,而且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1](第378页)。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设立了挪用公款罪,并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立法举措,基本上是沿袭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仍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形按贪污罪论处。根据规定,只要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存在不退还所挪用公款的客观结果,不论有无能力退还,还是主观上是否愿意归还,挪用公款行为都转化为贪污罪。1989年11月“两高”发布的《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是如此解释的,即“不退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的,也包括客观上不能还的”。这一解释虽然符合“补充规定”条文的含义,但被理论界批评为客观归罪,有悖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2: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罪吗
    一、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罪吗首先,请注意,这两类犯罪属于性质截然不同的刑事案件,涉及到两种完全独立的罪行名称,所以在严格法律规定下,它们之间彼此无法相互转换或相互替代。其次,挪用公款罪通常用于描述一种特定行为:即国家公务员利用其所掌握的权力和职务之便,将公共资金私自挪作他用,用以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有偿使用公款,以获取经济利益;又或者是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公款挪用并拖延还款期限,且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最后,贪污罪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如故意盗窃、诈骗、侵占等各种方式,企图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
    2024-04-01
    500人看过
  •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哪个罪轻
    在中国刑事法律体系中,贪污罪、受贿罪以及挪用公款罪均被划定为严厉惩治的职务犯罪范畴,然而对于以上三种罪名,人们普遍认为挪用公款罪相对于其他两种而言,社会危害性及量刑标准似乎略显轻微。究其原因,贪污罪与受贿罪往往涉及到对公共财产的直接盗取或者非法占有,这种行为无疑会严重破坏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相反地,挪用公款罪并不涉及到公款所有权的转移,仅仅表现为公款使用权在短时间内的非正常挪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024-05-10
    238人看过
  • 此案是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案情]被告人崔某于1999年2月8日任吉林铁路分局房建经营管理总公司营销员,负责收取吉林铁路分局铁道东北区、中区等地铁路住宅散户供热费。在2001年10月至2003年9月间,被告人崔某将收取的部分供热费,采取收款后不上缴的手段,多次截留挪作个人使用、挥霍,累计人民币186133.91元,至案发仍不能归还。[分歧意见]关于此案应如何定罪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应定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崔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主观
    2023-06-11
    90人看过
  • 挪用公款行为有哪些特征,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不同
    挪用公款行为有哪些特征而挪用公款行为的当事人只是为了在一定时期内非法取得相应公款的使用权,因此当事人不会实施推卸或逃避经管责任的行为,从财务上看具有明确清楚的财务责任主体,而且通过一般的财务核对方法就能确认和追究具体的经管责任人和行为人,大多数案件能及时追回被挪用的公款或调整原先不准确的财务责任主体。所以,以账实不符的虚假形式反映公共财产原样存在,并有具体真实的财务责任人始终承担经管责任,或案发时行为人能主动说明因其挪用而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并自觉承担被其所挪用公款的经管责任,是挪用公款行为的一般特征。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不同实践中,贪污与挪用公款两种犯罪行为往往不容易分清,影响到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总结几年来从事反腐工作的经验,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犯罪的财务特征加以概括,以期有助于对它们的正确界定。贪污行为包括占有财产和推卸或逃避财产经管责任两个方面。由于占有财产的行为具有秘密性,而
    2023-12-13
    164人看过
  • 挪用公款和贪污罪的异同比较
    挪用公款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1、侵犯犯罪对象的程度不同于犯罪对象的范围;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3、犯罪的目的不同;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6、具体情况下法律后果不同;7、量刑程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
    2023-07-05
    197人看过
  •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主体一样吗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在主体范围上并不完全一致。挪用公款罪主要面向的是国家公务人员,然而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除此之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进行国有财产管理或经营的相关人员。尽管这两类罪名在主体方面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但是它们均隶属于职务犯罪范畴,对于社会都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
    2024-04-26
    494人看过
  • 怎么区别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
    一、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1)侵犯的具体客体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4)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
    2023-03-02
    282人看过
  • 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打算归还。(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4)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二、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
    2023-03-04
    233人看过
  • 怎样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定
    第一,两者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和使用公款,计划以后归还。第二,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通过侵吞、盗窃、骗取等方式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文件、账目等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现公共财产已经被非法侵吞;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是擅自决定使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或欺骗手段。在挪用公款的情况下,行为人通常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甚至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行动,因此可以通过查账发现挪用公款的事实。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犯罪区别在于:1、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2、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023-08-09
    437人看过
  • 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财务特征有哪些
    公共财产的管理与行为人的职务便利根据法律规定,两罪主体相同,并且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均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便利。从财务角度看,这种便利是公共财产的管理形式所有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具体的公共财产划归具体的人分管所派生的。因为公共财产所有人,或国家或集体或股份体等,其财产是本身经营或运行所需要的多而全的群体性财产,不可能由某一个人(如法定代表人等)去统揽管理这些财产,而必须根据安全性‘、可靠性和真实性的原则建立一种科学的、严密的管理机制。这种机制最主要的特点是收支、进出合法有据,并由各个具体的人负责执行,各个具体的人再根据被赋予的管理权限行使职权并向法人(所有人)负责。如有缺失或差错,法人(所有人)首先追究的就是这些财产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因此,这些公共财产的经手管理人就其所经管的具体财产享有一种职务上的便利,但同时也是一种职务上的制约。在这种管理机制下,各个承担管理责任的人就
    2023-12-16
    138人看过
  • 挪用后携带公款潜逃是不是转为贪污
    挪用后携带公款潜逃是会转为贪污的。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实施了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依法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予以定罪量刑。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24-04-24
    174人看过
  • 区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何异同?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1、主观故意,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计划归还,而挪用公款罪是暂时占有和使用公款,计划以后归还;2、客观上,贪污罪是利用侵吞、盗窃、诈骗等方式将公共财产占有,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使用本单位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体共同(一)两者主体的共同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2023-07-02
    468人看过
  •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由谁立案侦查
    应向所在地公安机构或检察机关进行相应报案。关于公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比如挪用公款等,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对于此类案件,若涉及到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则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展开调查;而如果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涉嫌此类罪行,则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负责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第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24-04-26
    239人看过
  • 公款挪用与贪污行为的法律定性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一)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三)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四)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体共同(一)两者主体的共同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
    2023-07-16
    488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挪用公款的行为在什么条件下可转化为贪污罪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8
      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
    •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什么情况下转化为贪污罪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8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一、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一般仅限于公款;二、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三、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就是挪用,挪用不是占有,是以归还为前提的,即挪用只是为了暂时的使用。从挪用的目的看,并非将公款据为
    •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要求,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怎样认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1-23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 挪用公款哪些情形可能转化成贪污,贪污罪如何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16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 挪用公款潜逃后可否转变为贪污罪?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化,即由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客观上使被挪用单位对挪用人和物都失了控制,这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潜逃”呢?目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