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的“新农村”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9:03:26 251 人看过

据《新快报》报道,广州棠下荷光街一小公园,进出口都挂着非本村人员不得入内的牌子。住在此处的外来工认为,公园是公共场所,这种招牌让人很不舒服,一下就想起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侮辱招牌!而棠下居民和社区工作人员都认为,公园是村民出钱建的,当然有权不让外来人进。焦点的争执在于公园是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公园的公,是个所有权问题,只要是公有制的、是国家所有、国家兴办的,肯定就是公园。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首先,集体出资、个人出资兴办的公园正在出现,仅以所有权划分已经不那么准确了;再有就是对公众开放是否就体现了公呢,也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该公园是村里四个经济社同意筹资兴建的,村经济社是合法的生产单位,具有对公园的所有权,与国家公园的所有权是有区别的。笔者认为应尊重该公园的产权所有,维护其村社财产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城市扩大的过程中,许多农村被包围在城市当中,(这里讲的是真正的农村,与大家耳熟能详的城中村不是一回事;时下所谓城中村只是一些原为村庄而已与农业无关的自建的杂乱无章法的民居群)。农村社会转型到城市社会需要一个过程,让城中村如何更加和谐地融入到现代城市当中,以及未来城市规划中如何发展新农村,应有正确的发展思路,这才是这次事件所透示的最主要的问题。

农村社会如何转型呢?第一是村民向市民角色的转换。这需要在尊重历史的条件下,使农村保持其自身的特色,让村民逐渐在城市化的发展当中,淡化其身份意识,学习技术转化为工人等,使其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而不是简单地改变户籍制度,脱离就业结构现状去变农民为市民。第二用国家的公共财政收入来与村的私有产品进行置换。国家可以修建更多的公共公园、体育场、歌剧院、广场等公共产品来提供公共物品。置换要公平交易,再明确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或是作为所有权人。第三,我国建立市场经济,应该建立能为人民利用的,明确了权限的公共权利主体。一些公用设施,是农业发展要有后劲的保障,比如说水库,我们现在吃农村合作社的老本,谁有权来利用?这部分产权要有个最基本的归属。第四,城市化进程中不必把农村的原有田园风貌消灭掉。国家所属的大众产品与村办所属的小众产品可以从容相处。实现人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社会结构及社区组织等社会转型方面的慢慢转化。日本有70%的绿化森林,有京都、大阪一类的繁华都市,也有美丽的田园风光的村落。

未来农村的城市化问题,以及城市资本进入农村以后,将会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冲突等等,都需要思考解决方案。在新形势下,农民最终的生活保障还是在农村里。我认为,可以建设更多的公共交通来把城市与农村连结起来,人们可以享受地铁、公车在城市里就业,而到农村生活。让农村保持原始风貌,受到法律的保护,可避免城市化的污染、土地破坏的问题。新农村的建设不应主张村村冒烟,镇镇搞工业,不应主张大跃进式的工业化发展。

同时,城市建设可以多样化,可以有工业城市、旅游城市、会展城市、金融城市,城市的功能分配好,由人来选择各种城市来居住,这样,新农村的发展与城市发展会更加和谐,也更容易贯彻移人不移山的思路。总之,城市要有长远的规划发展,不可一味地追求外在形态的一致,应保护好古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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