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法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城乡分立;以传统保障机制为依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以救济性保障为基础;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主要包括以下基本项目:医疗保障;灾害救济;“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职业培训保障;特殊群体养老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应选择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基金主要由财政拨款、农村集体资源收益、村民缴费、慈善捐赠等构成。农村社会保障应采取统筹领导分别管理的管理体制,具体事务可由相应的经办机构负责;可选择农业银行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符合条件并取得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医院、取得资格的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可以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和提供机构。
构建合理而有效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手段。然而,由于“三农”问题固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在我国农村建立起具有一定保障能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本文拟从立法的层面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一、立法原则
(一)法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城乡分立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乡间的互动和融合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笔者认为,由于既定社会结构内部张力态势的改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因此,尽管在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城乡之间的统筹层次和融合程度将会持续提高,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总态势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难有实质性改变。城乡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所需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生产方式基础、物质条件基础、组织形式基础、文化观念基础等存在明显的差异:社会化工业生产是城市的基本生产方式,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是农村的基本生产方式;货币化的薪金收入是城镇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而农村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却是土地及其产出物;社区和发达的社会化服务系统是城镇社会成员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组织基础,而农村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组织基础却是家庭和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服务体系;社会保障在城镇社会成员中获得了广泛的观念支持和心理认同,而养儿防老、自我保障的文化观念在农村社会成员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城乡社会保障建立基础的上述差异,决定了城乡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求是不尽相同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该也必须立基于这些客观现实,坚持建立独立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只不过应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建立自由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机制。如果按照一些专家主张的那样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那势必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入误区,影响甚至阻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等,也是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
(二)以传统保障机制为依托
在长期与各种自然和社会灾害作斗争的过程中,我国农村逐步形成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和组织形式,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随着生产社会化、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不断加深,我国农村以家庭保障为基础、以集体保障和国家保障为必要补充的传统保障机制的保障功能将会逐步弱化,而社会保障的作用则会不断得到强化。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事实:第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比较低,国家财力有限,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根本不可能在农村建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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