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收费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9:43:05 416 人看过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新政办发〔2015〕109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82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基层法律服收费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按相应标准收取费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其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附件)执行,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四、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前须进行明码标价,并向自治区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手续,自觉接受各级价格、司法行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新价非〔1998〕54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以上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按500-4000元收取。

(二)以上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由法律服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以下费率分段累计收取法律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值收费比例

10万元及以下(含10万元)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3%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2%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费率为1%

1000万元以上费率为0.8%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为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的50%收费;执行和申诉再审,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的50%以内由委托双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但不能高于政府指导价。

二、代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以上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以及上述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四、禁止以上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3: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抚养费相关文章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新疆自治区发布文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人事工作制度化建设,强化政府人事部门监督保障职能,及时公正处理人事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事工作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自治区人事厅正式对外挂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一)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共13人组成。主任由自治区分管人事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事厅厅长,副厅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总工会
    2023-04-22
    263人看过
  • 最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第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相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搬迁日期、搬迁补助费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结构、结算差价,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第十四条拆迁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不予补偿。违法建>的认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第十五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做到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第十六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
    2023-05-01
    491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2023-04-22
    48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日期:2001-7-26执行日期:2001-10-1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第四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著名商标。认定著名商标不得收取费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商标注册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提高商标意识,制定商标发展
    2023-04-23
    344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08〕93号发布日期:2008-6-10执行日期:2008-6-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六月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督察,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的派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督察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驻。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督察员由督察员办公室推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聘任。督察员每届任期三年,可
    2023-04-22
    380人看过
  •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
    新政发[2010]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00元/月、660元/月、570元/月、530元/月、50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960元/月、800元/月、720元/月、680元/月、64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8元/小时、7.7元/小时、7.2元/小时、6.6元/小时、6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二、在全日制就业
    2023-05-03
    75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抚养费
    词条

    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更多>

    #抚养费
    相关咨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09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违章处理材料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4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法办法的第3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 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假有多少天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8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宅基地管理办法都有什么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3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