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a)客车技术要求:——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4)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从事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的营运车辆应安装使用符合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b)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c)客车数量要求:——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2)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b)年龄不超过60周岁;c)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d)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有符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连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县(区)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县(区)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能直接颁发经营证件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或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在出具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十条(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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