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主体资格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通过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私募活动以及推荐客户等变相募集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特定对象确定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如果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无法判断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如拒绝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问卷填写不完整等,则不得将其确定为特定对象。
三、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假如投资者的问卷调查结果为保守型,则只能向其推介评级为低风险的私募基金,而不得推荐评级为中或高风险的私募基金。
四、基金推介
募集机构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推介,不得通过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网络,互联网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推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五、基金风险揭示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以《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为最低要求,尤其注意基金产品的特殊风险揭示(如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等)。
六、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资产证明、收入证明要进行合理的真实性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仅根据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承诺来判定合格投资者,亦需要投资者提供税单、银行存款证明等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来证明其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条件。
私募机构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七、签署基金合同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除持有各类金融牌照或资质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主体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汇集他人资金。对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做必要的核查,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其合法性。
八、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往来资金,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九、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冷静期结束后,投资者签署冷静期确认书,明确冷静期起算时间,并签名确认冷静期内未提出解除基金合同。
十、投资运作
完成回访确认后即可将投资款项划转至基金账户,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募集机构应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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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 基金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二类基金;私募基金则是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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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26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是指私募基金募集主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以及使用资金相关的活动,包括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购/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1)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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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方案包含哪些内容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8我觉得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基金的介绍2、募集规模3、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与业绩标准4、基金的运作方式5、资金托管单位及托管协议6、封闭期以及日常交易规则,包括交易费率7、募集对象8、净值公布的期间以及日常费用费率9、基金概况及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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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对象是谁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01、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3、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4、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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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否公开募集?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1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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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说明书需要包括哪些要素,有没有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7①发行人基本情况;②发行人财务状况;③本期私募债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④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⑤私募债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⑥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⑦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受托管理及私募债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⑧私募债担保情况(如有);⑨私募债信用评级和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