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收养关系所需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7:25:49 359 人看过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能够独立开展民事活动、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岁。但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不受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如果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不受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或者虽然有孩子,但孩子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也可以收养一个健康的孩子;

4、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如果有合法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可以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费用。除收养成年人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6、有正当收养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德、国家法律和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若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同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则不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经配偶同意;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但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不受限制。

能够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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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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