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和立案标准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一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侵害社会公共安全,具体是指防火安全;二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三是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指那些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具体工作人员;四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形式。
立案标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鲁高法发[1999]30文件《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范围内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标准是:一是,造成以下严重后果之一的:①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②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③居民受灾10户以上的;④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居民受灾5户以上的;⑤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居民受灾3户以上的。二是,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①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②死亡2人并重伤5人以上的;③死亡1人并重伤8人以上的;④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⑤居民受灾30户以上的;⑥死亡2人或重伤8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或居民受灾15户以上的;⑦死亡1人或重伤5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80万元或居民受灾20户以上的。
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证据种类及特征
消防责任事故案的证据包括以下七种:一是物证、书证;二是证人证言;三是受害人陈述;四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五是鉴定结论;六是勘验、检查笔录;七是视听资料。
消防责任事故案的证据特征包括:一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三是证据必须是经过侦察、检察、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确认的事实。
三、消防责任事故案证据的收集
立案阶段的证据收集。所谓立案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此阶段的证据应包括:一是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二是火灾中受灾居民的户数;三是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数。其中,死亡包括在火灾中当场死亡的人数和火灾后7日内死亡的人数,伤残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直接财产损失数按1997年1月1日实施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核定的火灾直接损失确定。通过上述证据,查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特别严重。
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进行证据收集。此阶段的证据应包括:消防监督检查方面,一是由消防监督员填写并签字和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共同签字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二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公安消防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三是由被检查单位返回的《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书》;四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复查意见书》和《公安消防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方面,一是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二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由建设单位签收《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证据;三是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四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由建设单位签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证据。通过上述证据,查清火灾发生单位是否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火灾方面的有关证据,一是由省级或地市级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特大火灾《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有关火灾调查工作中的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二是由地市级或县级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重大火灾《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有关火灾调查过程中的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通过上述证据查清火灾发生单位的火灾原因、引起火灾蔓延的途径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因果关系,确定负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的人员,查明犯罪嫌疑人。证人证言方面,在侦查过程中应主要收集以下人员的证言,一是有关消防监督人员;二是发生火灾单位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收件人;三是在火灾中受伤或了解火灾现场情况的知情人;四是相关单位的知情人;五是犯罪嫌疑人等。
总之,通过上述证据,划清罪与非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消防事故责任罪与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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