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效力和保险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09 12:02:48 378 人看过

原告:祁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南城营销服务部。

一、案情

2007年3月28日,祁某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南城营销服务部(下称南城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保险。被保险人为祁某,保险车辆为货车,使用性质为营业性货运,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A)(保险金额20.5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B)(责任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M),保险费合计14207.3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3月31日0时起至2008年3月30日24时止。保险单特别约定写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后祁某交纳了保险费用,南城服务部向其出具了发票,开票日期为2007年4月5日。双方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

2007年3月31日6时05分,祁某雇佣的司机任某驾驶京GH3407号大货车由西向东行至丰台区京石高速公路进京方向7.4公里处,大货车车厢自动开启,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首发公司)管理的过街天桥及标志牌撞坏。首发公司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了抢修。经审核,维修费共计238112元。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4月3日,任某向南城服务部报案,填写了保险索赔申请书。南城服务部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下称北京分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并作了记录。4月11日,北京分公司出具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保险车辆修理费总计23695元。上述保险金,南城服务部一直未赔偿。2008年初,首发公司向法院起诉祁某,将南城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祁某赔偿损失238112元,要求第三人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给付责任。2008年4月15日,法院作出(2008)丰民初字第04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祁某赔偿首发公司损失236112元,第三人赔偿首发公司损失2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祁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其与南城服务部之间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南城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祁某给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236112元、车辆损失险损失236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被告南城服务部答辩认为:这起事故发生时,原告还没有向被告交纳保险费。保险单出具的日期是3月31日,交费的日期是4月5日,事故发生4天后原告才向被告交纳的保险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不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祁某与南城服务部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南城服务部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祁某保险金,其未付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南城服务部关于祁某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交纳的保险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本院认为:一、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只要达成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尽管《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保险费的支付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所应履行的义务,是合同成立的结果,而非合同成立的条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前是不存在的;二、虽然保险单的特别约定处写着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单的保险期间处也写着“自2007年3月31日0时起至2008年3月30日24时止”,而保险事故的发生也正是在保险期间内,南城服务部应对此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故南城服务部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保险事故发生后,祁某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南城服务部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及车辆损失险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南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祁某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二十三万六千一百一十二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南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祁某车辆损失险保险金二万三千六百九十五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14: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工伤保险问题:单位承担责任
    在进行工伤处理过程中,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和伤残鉴定等步骤。在工伤认定时,需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并提供相关材料。工伤医疗过程中,要注意不要划社保卡,走手工报销流程,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进行工伤报销。一般工伤报销是100%的,公司在停工留薪期要照常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伤残定级,在解除或终止时还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基金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支付伤残补助和伤残医疗补助金。在进行工伤处理过程中,通常需要经过以下步骤: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以便为工伤患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接着需要进行工伤费用报销,以便患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费用补偿;最后还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以便对工伤患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工伤认定时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建议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申请单及一应材料说明。工伤医疗过程中,请工伤员工向医疗机构说明是工伤,医院用药的时候会注意,此时注意不要划社保卡
    2023-11-09
    388人看过
  •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比较研究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已被保险法理论界和实务中普遍接受。但是,保险利益的概念在其起源后的200多年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保险利益立法上首见于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但作为最早适用保险利益制度的英美法中并没有总括式的成文法定义。我国《保险法》首开对保险利益下总扩式定义之先河,在《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利益作出了更明确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法第十二条所称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虽然我国法律上已开始了对保险利益概念明确化的摸索,但由于学界的研究和探讨相对滞后,而保险利益本身具有复杂性,而且法律中对保险利益的概念定义地非常模糊,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未作显著区分,对保险
    2023-04-23
    191人看过
  •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符合新《保险法》的规定。因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符合法条设定的“期间”的规定,既然是“期间”,就存在“始期”和“终期”,首先,合同效力中止无疑存在始期;但是否存在终期呢答案是肯定的,保险合同至少会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所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符合法律关于期间的规定。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是用民法典和民法典等。以下为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内容:(1)保险合同无效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
    2023-07-16
    62人看过
  •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暂时中止,它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保险合同暂时失效,不再承担保险保障责任。与彻底终止的保险合同不同,暂时中止的合同依然是存在的,可以在中止合同后两年内申请复效,并补交中止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合同效力即可恢复。保险公司会继续承担保险保障责任,不过却要重新计算观察期或者要对被保险人进行重新核保。一、汽车退保险需要什么手续车险退保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退保申请书、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保险标志、最后一次缴费凭证、投保人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委托他人办理退保手续,应当提供投保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不同的保险公司需要的材料不同。车主退保时,需要向保险公司递交退保申请书,说明退保的原因,标注退保的时间。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退保申请书上盖章签字后,被保险人需要将退保申请书递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对退保申请书进行审核后,会出具退保批单,批单上会注明退保
    2023-03-06
    317人看过
  • 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责任问题研究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分情况:1、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如何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就债务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不分先后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全体
    2023-07-04
    268人看过
  • 保险合同担保的法律适用研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消费信贷体系日益扩大,分期付款或购车等耐用消费品活动迅速普及。[1]然而,在消费信贷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危机。全国有1000亿元不良消费信贷账户。为降低信贷业务风险,拓展业务范围和保险市场,我国出现了一种新型的金融保险产品——担保保险。与此同时,全国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多。有的法院每年受理此类案件近千件,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也每年受理此类案件。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缺乏具体规定和适当的案例指导,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意见不一,导致各地判决结果不一致,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笔者作为基层法院参与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对此类案件的总体情况和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观察和研究。现就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以期对同行有所启示。担保保险最早出现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它
    2023-05-02
    475人看过
  •  研究装修高空坠物责任承担问题
    这段文字描述了一个关于高空坠物责任承担的规定。如果高空坠物对地面人员的财物造成了损失,责任将追究给责任方。但是如果地面人员没有不当行为(比如进入施工禁入区域),则责任将由坠物方承担。如果无法确定高空坠物具体来自哪个位置,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将承担损失后果。各单位和个人具体承担的额度将由法院裁定。若对地面人员的财物造成损失,则可追究责任。如果地面人员无不当行为(比如进入施工禁入区域),则由坠物方承担全责。无法确定高空坠物具体来自什么位置的,由该高空区域所有单位、个人承担损失的后果。各单位、个人具体承担额度可由法院裁定。 高 空 坠 物 损 失 判 定 : 谁 的 责 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如果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致人损害,侵权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
    2023-09-01
    408人看过
  • 投保人无力承担保险责任可否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无力负担的,保险人能解除保险合同。但必须符合的条件是:1、投保人经催告后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2、因上述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3、中止后满二年,双方未达成继续补交的协议。一、保险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有什么后果保险中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的,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或增加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二、什么条件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2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2023-03-14
    301人看过
  •  合伙企业法律风险:债务承担问题研究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需要先以其全部财产来清偿其债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需要先以其全部财产来清偿其债务。以及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
    2023-11-11
    218人看过
  •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赔偿环境污染责任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本文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出发,探讨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并结合外国成功实践和我国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践方面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方面的几点建议。【英文摘要】Asanimportantpartofthesystemofthesocializationinindemnityliabilityforenvironmentpolltions,thesystemofenvironmentalliabilityinsranceplaysanactiveroleintheindemnityliabilityforenvironmentalpolltionsandaroseenormosconcerns.Thisarticlediscssesthetheore
    2023-06-12
    424人看过
  • 债务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转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那欠款由原债务人来偿还。债务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转让债务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则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发生变动。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是不是就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都是无效的。转移债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债务的转移关系到新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债务的转移无论全部还是部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不得转移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023-07-11
    51人看过
  • 保险保险责任主体问题
    一般情况下工伤法律关系主体的认定是比较容易的,但在现阶段我国劳动用工形式较为复杂的情况下,有些特殊的用工形式,其主体的却定是比较难的,本文试对几种特殊情况下工伤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探讨。一、在企业承包的情况下如何来认定1、企业承包分为企业内部局部承包,这种情况主要是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方面的一种形式,承包人一般是企业的内部员工,承包的是企业的生产或者经营的某个环节,企业根据承包人的业绩来计算其应得的报酬。在这种形式下,承包人不是合格的用工主体,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承包人本人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也是与企业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时作为劳动者如果发生工伤,则要由用人单位作为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2、企业的承包是一种整体性的承包,承包人与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协议是权利义务相互平等的民事合同。作为承包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或者企业,而企业的员工一般还是与原来的企
    2023-04-23
    64人看过
  • 农业保险政策下的问题研究
    1、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目前,大部分地方政策宣传工作依赖的是中标的保险公司,而不是政府的相关部门,而保险公司在人力、物力和责任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完全不能将宣传工作深入到户,将政策解析到位,这就造成政策推行了多年,大多数农民仍然不甚了解,认为这是一项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在推销,而根本不知晓这是国家给予了补贴的一项惠民政策,农民要么不知道投保,要么不愿意投保,连很多种植和养殖大户都因为不了解政策而没有参保。2、把“愿保尽保”变为“应保尽保”,保险政策存在强制变味。一是有些地方为了能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补贴资金,不顾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使部分农民产生了抵触情绪;二是种植性农业生产保险,如水稻、棉花、油菜等,需要到每户察看面积、收取保费(农民自费部分),工作量大,尤其是山区县,路程远,有的一户可能只收几元钱,费时费力。保险公司为了减少工作量,增加保险额度,就与乡
    2023-07-06
    232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土地承担合同毁约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毁约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采取补救赔偿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全部损失原则与合理预见原则是支付赔偿金的应当遵守的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违约金如何算土地承包合同违约金如何算在法律上是没有统一规定的,要由双方协商来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
    2023-07-03
    7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合同解除和变更的效力问题研究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将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合同变更和解除后,原订合同即失去效力。其中,属于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完成之时,亦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之时。2、合同变更后,其效力只向着将来,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也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当然,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有溯及力,我国尚有不同意见。但我们认为,合同解除,除当事人有约定外不应具有溯及力。因为,合同解除是以成立有效的合同
    • 反担保承担保险责任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8-17
      反担保要承担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反担保人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 借款合同问题如何追究担保人责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2-04
      1、借款合同的债务人逾期还款后,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要担保范围内承担债务,如果不承担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
    •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宜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14
      给你一个案例比较容易理解,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您应该理解什么意思吧?就是对家庭所有财产(房屋除外,因为房屋是单列的)的保险,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您从下列案例可以看出 典型案例:被保险人王某将自家的房屋、室内装潢及家庭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了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保险期限内,墙壁内水暖管突然爆裂,将王某家地板和楼下邻居天棚泡塌。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对王某家的损失给予了赔付。 专家分析:
    • 请问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05
      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