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4:34:21 134 人看过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4]第21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不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包括由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各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每一个劳动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中央驻肥及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暂行办法》(劳社字[2003]5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对非全日制用工实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我省各市、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如下:

合肥市市区4.0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长丰县3.00元,肥东县、肥西县3.20元。

淮北市市区3.80元,濉溪县3.20元。

亳州市市区3.70元,蒙城县、涡阳县3.50元,利辛县3.20元。

宿州市市区3.70元,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3.20元。

蚌埠市市区3.8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3.20元。

阜阳市市区3.80元,界首市、太和县3.5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3.20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3.70元,凤台县、潘集区3.20元。

滁州市市区3.7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3.20元。

六安市市区3.7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3.20元。

马鞍山市市区3.80元,当涂县3.20元。

巢湖市市区3.7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3.20元。

芜湖市市区3.80元(其中,经济开发区4.0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3.20元。

宣城市市区3.70元,宁国市3.50元,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3.20元。

铜陵市市区3.70元,铜陵县3.20元。

池州市市区(含九华山风景区)3.7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3.20元。

安庆市市区3.70元,怀宁县、桐城市、太湖县、望江县3.20元,枞阳县、潜山县、宿松县、

岳西县3.00元。

黄山市屯溪区(含黄山风景区)3.7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3.20元。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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