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明等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拆迁纠纷裁决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5 12:40:29 446 人看过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4)东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行终字第44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拆迁纠纷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马某明(兼一审原告马某明、马泉某、马某某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方扬,中国社会福利教科文中心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一审):丁思慧,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马未名。

委托代理人(二审):田根柱,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马某明。

原告(上诉人):马泉某。

原告(上诉人):马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华,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韦某波,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北京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志某;代理审判员:杨某英;人民陪审员:卜某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某霖;代理审判员:徐某、陈良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18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4年6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区国土房管局)基于马某明等五人的申请作出京东国土房管裁字(2004)第02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

(1)北京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某公司)应对于马某明等五人位于安内车辇店胡同10号院南房5间及北房1/2间门道的所有权进行补偿,金额为73909元;

(2)按《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原马某麟居住的3间房屋实际使用权和马某琴应腾空交由马某明等五人使用的1间房屋计4间居室面积不小于79平方米的房屋给予安置,安置地点为:1)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35号楼5单元54号(以下简称54号房);2)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0号楼2单元30号(以下简称30号房);3)本市朝阳区垡头小区金蝉北里16号楼4单元501号(以下简称501号房)。

2.原告马某明等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车辇店胡同10号的5间南房及院内门道是原告所有的私产,原告同时享有房屋及附属物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诉拆迁纠纷裁决未对京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某设及实施房屋拆迁应具备的合法条件予以审查,对使用权的安置违背了东城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1997)东政房改办字第3号批复的政策精神,也未参照《东城区分司厅危改小区七号地拆迁通知》公布的具体安置办法。被诉拆迁纠纷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未适用法律法规。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3.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辩称:京某公司依据法定职能部门核发的某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镇某设用地批准书、某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及(1998)东政计字第16号、(1998)东政某字第8号项目某设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对北京市东城区分司厅地区进行危改某设,拆迁手续合法。马某明等五人虽然在拆迁公告期间内不在拆迁范围居住,也无本地户口,且在本市其他地区另有正式住房,但我局根据(1998)东民再字第7号、(1998)二中民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及《细则》的规定,裁决京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安置并无不当。马某明等五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维持被诉拆迁纠纷裁决。

4.第三人京某公司对被诉拆迁纠纷裁决的效力明确予以认可。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京某公司根据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为北京市东城区华兴房地产开发某设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1997年8月18日至1997年12月31日,后经批准延长至1998年5月31日)及其他法定职能能门核发的相应批准文件。为工作方便,京某公司与华兴公司商定,京某公司接手该项目前原以华兴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今后仍加盖原来所使用的印章,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京某公司承担。

1997年6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东城区分司厅危改小区拆迁办公室的请示作出(1997)东政房改办字第3号《关于分司厅危改小区七号地房改方案的请示的批复》,同意该办以某筑面积每平方米1450元的价格向分司厅危改小区七号地区被迁户售房,由购房人负担50%,购房人单位资助50%,购房单位不资助的,由购房人负担。1998年1月,华兴公司以其分司厅项目筹某处拆迁办公室(系华兴公司临某单位,无独某法人资格)的名义发出分司厅危改小区七号地拆迁通知,该通知写明回迁安置地点为分司厅危改小区七号地三号住宅楼,拆迁安置政策按《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执行,同时对回迁居民购房标准亦作了明确规定。京某公司在进行实际拆迁安置时,按每某筑平方米1450元收取房价款。

马某明等五人在京某公司上述拆迁范围内的车辇店胡同10号共有5间南房及北房1/2间门道。其中,5间南房的某筑面积为121.7千方米,1/2间门道的某筑面积为7.9平方米。马某明等五人在拆迁范围内均无常住户口,马某明与马未名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地区,马某明、马泉某、马某某的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马某明等五人共有的5间南房的东数第一、第二间(使用面积约为26平方米)自1966年起即由案外人马某琴等人共同居住,西数第一、第二、第三问(使用面积55平方米)在京某公司拆迁前由案外人马某麟等人共同居住。

1998年三四月间,京某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分别与马某琴、马某麟签订回迁安置购房协议。后京某公司以马某麟等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拆迁纠纷之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部分无效并收回该公司提供给马某麟的回迁安置房。该案因京某公司同意按原安置协议确定的房屋价格为马某麟一家安置一居室住房一套,故判决撤销了双方签订的回迁安置购房协议。

马某明等五人曾就共有的5间南房的使用权问题分别诉请马某琴、马某麟两户腾房。经一审、二审和冉审,分别判决马某琴等人将南房东数第一问腾退给马某明等五人、马某明等五人享有南房两数第一、第二、第三间的实际使用权。

2002年12月,马某明等五人以京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东城区国土房管局提出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东城区国土房管局于2003年4月作出京东国土房管裁字(2002)第152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马某明等五人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被诉拆迁纠纷裁决,并责令东城区国土房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后,因马某明等五人对东城区国土房管局重新作出的拆迁纠纷裁决亦不服再次提起诉讼,本院亦冉次撤销r被诉裁决。2004年6月10日,东城区国土房管局作出本案被诉的拆迁纠纷裁决。并分别于当日及次日给京某公司、马某明等五人送达了裁决书。马某明等五人仍不服,遂引起本次诉讼。

另查,经北京东城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所评估,马某明等五人共有的涉案房产的总估价金额为73909元,包括对5间南房的估价68420元,对附属物的估价(含北房1/2间门道)4858元及对树木的估价631元。

被诉拆迁纠纷裁决确定的给予马某明等五人的安置房,即54号房、30号房及501号房的承租人均为京某公司职员王某,其分别与出租方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其中,501号房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4年6月1日。54号房总使用面积为38.1平方米,居室2间计23.7平方米;30号房总使用面积为43.1平方米,居室2间计24.6平方米;501号房总使用面积为55.09平方米,居室2间计32.03平方米。现王某同意将上述3套房屋的使用权交与京某公司,作为对马某明等五人的安置用房,并同意办理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所,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政科于1998年1月12日出具的征用房屋估价通知单及北京市城区房屋估算表。通知单列明:地号1,房屋坐落于车辇店胡同45号(旧)、车辇店胡同10号(新),产权人马某明等五人,产权情况私产,征用范围全部,拆房间数5,某筑面积121.7平方米,估价金额73909元。估算表表明对北房1/2间门道是按照附属物进行估算,总估价金额73909元由南房5间(68420元)、附属物(4858元)和树木(631元)三部分的估价构成。

2.京某公司职员王某与北京居安乐物业管理部于2004年6月1日就501号房签订的住五房垡字第045号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总使用面积55.09平方米,其中居室2间计32.03平方米。

3.京某公司职员王某于2004年6月5日出具的声明,主要内容为:我同意将我承租的54号房,30号房及501号房的使用权,交予京某公司作为对马某明等五人的安置用房。并同意办理过户手续。

4.拆迁纠纷文件送达回执2份,证明分别于2004年6月10日、6月11日给京某公司及马某明等五人送达了被诉拆迁纠纷裁决书。

5.(2003)东行初字第60号、(2003)东行初字第141号行政判决书及(1997)东民初字第2391号、(1998)二中民终字第645号、(1998)东民再字第7号、(2000)东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东城区国土房管局作为本市东城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行政职权。京某公司进行拆迁工作所持拆迁许可证虽系为华兴公司核发,但有关部门已批复同意其对分司厅危改小区相关项目进行开发某设。而且,此项目某设前期资金亦全部为京某公司投入,为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权利。应当认定京某公司具有拆迁人资格。

根据京某公司实施拆迁时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的规定,马某明等五人虽系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人,但在拆迁范围内均无常住户口,仅属于应予拆迁补偿对象,而非拆迁安置对象。据此,东城区国土房管局裁决京某公司以作价补偿的方式给予马某明等五人拆迁补偿,并在京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裁决安置马某明等五人公有住宅三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决确定的作价补偿金额亦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被诉拆迁纠纷裁决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维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被告东城区国土房管局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的京东国土房管裁字(2004)第02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

案件受理费80元,由马某明等五原告共同负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7日 23: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张某华和张某庆的拆迁纠纷被海淀房管局裁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华,男,54岁,汉族,北京市铁路局西直门车段乘务长,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元桥28号。委托代理人方某,男,49岁,中国社会福利教科文中心基某部法律某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某南里14楼807室。委托代理人丁某慧,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庆(上诉人张某华之子),29岁,北京市市政易程公司三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23号。委托代理人高某,(上诉人张某华之儿媳),女,33岁,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23号。委托代理人都某荣,女,53岁,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榆树林18号。法定代表人侯某新,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某,女,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住
    2023-07-04
    233人看过
  • 上海拆迁纠纷案:汤某明等人不服政府决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告:汤某明,男,1957年9月1日生,汉族,上海公共交通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关某弄64号。原告:汤某荣,男,1934年1月1日生,汉族,退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关某弄64号。被告:上海市某市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某国,区长。第三人:上海市市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刚,经理。第三人:汤某月,女,1961年1月30日生,汉族,上海第十七毛纺厂职工。第三人:陈某生,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陈某平(系陈某生之父)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待业。汤某荣、汤某明系父子关系,第三人汤某月、陈某生系汤某荣女儿和外孙。汤某荣、汤某明夫妇及第三人汤某月陈某生居住本市吴某弄62号-64号公管房屋,租赁户主为汤某荣,公有户籍册两本。该地区经批准于1994年底批租动迁。1995年8月11日汤某荣与拆迁人即第
    2023-07-02
    191人看过
  • 肖某不服区城市管理执行局强制拆除案
    [案情]2004年9月22日,某区城管执法局接到举报,家住某宿舍楼一楼的肖某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自家花园内搭建了一间玻璃房。城管执法局经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证物照片三份、调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章搭建一层面积为6平方米的塑钢、铝板结构玻璃房。2004年9月22日,城管执法局对肖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肖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构筑物。肖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城管执法局又于同年9月30日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据《某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强制拆除肖某的违法建筑,并于10月12日上午依法强制执行,制作了执行笔录,现场拍照。后肖某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在自家花园内搭建玻璃房用来遮雨,并不影响其他住户的利益。复议机关经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2023-06-06
    148人看过
  • 福州市仓山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和房产局与陈某容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闽行再终字第4号原审上诉人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通湖路180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齐某非,男,该局干部。原审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城市建设综合开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碧玉楼。法定代表人朱某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青,福州市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陈某容,女,汉族,1935年8月14日出生,退休医生,住福州市六一南路261号。委托代理人林某,福州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东,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集体企业负责人,住仓山区汇丰巷6号,系陈某容女婿。原审被上诉人陈某容与原审上诉人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0)榕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判决已经某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00)闽行监字第17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
    2022-04-15
    28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资金管理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配合我市危改、拆迁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八城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和优抚待遇的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通知如下:一、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的适用范围1.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可购买安置用房的廉租家庭;2.执行货币拆迁政策的廉租家庭;3.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外迁政策的廉租家庭;4.其他经批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的家庭。二、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廉租家庭的条件1.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家庭的主申请人必须享受本市城市低保或优抚待遇,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家庭的配租人口必须二人(含)以上;3.廉租家庭的配租人口承租或拥有的他处住
    2023-04-22
    238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房地局、市房地局直属公房管理单位: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24号)和我市建立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区县所属房管机构出售直管公房取得的售房收入扣除公共维修基金(售房收入的30%)后的出售收入应全部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仍按照北京市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市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收取的直管公房的出售收入于每季度末之前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分别就地缴入市、区县级金库。三、转制资金从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的企业改革方案连同转制
    2023-06-10
    422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
    18个城近远郊区、县房地(土地)局:现随文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新机制的逐步形成,我市国土资源大规模、集中的违法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也要看到,我市各类土地违法问题仍很严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难点、热点问题,执法软弱、“处分都太轻”、“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还普遍存在。因此,各单位要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本系统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全体同志,认真组织学习,尽快向本地区党委、政府汇报,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性质、职责、任务,认
    2023-06-10
    427人看过
  • 朱某等诉某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纠纷案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崇行初字第31号原告朱某。原告金某某。原告吕某某。原告俞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县地籍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经理。原告朱某、金某某、吕某某、俞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诉被告某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一案,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因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金某某、吕某某、俞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
    2023-06-06
    444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京政办发[200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在用地单位正式申请用地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地之前,要专项列出占地、拆迁安置等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为防止新的占地发生拖欠补偿款行为,加强土地补偿款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通知如下:一、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政府批准用地后,领取用地批复前,须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总额,按规定汇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土地补偿款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向支付土地补偿款单位和市土地行
    2023-04-23
    47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划实施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现将《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9年3月31日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正、及时地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国务院《城市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现将《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9年3月31日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正、及时地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对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有关纠纷的裁决,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裁决;核发许可证的房地局是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四条在房
    2023-07-03
    73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有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
    2023-07-02
    232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素质,根据《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1〕年建设部令第11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及《北京市市政管理各行业关键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京政管字〔1997〕8号),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员和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工程师(以下统称“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是指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北京市房屋和设备检查人员岗位证书》,并从事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活动的人员。第三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四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的管理工作。第
    2023-06-10
    342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面清理整顿拆迁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近几年来,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在广大被拆迁居民和单位的理解支持下,经过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地推动了首都城市建设发展。但是,因为一些单位拆迁工作不细、方法不当,甚至违规操作,本市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拆迁纠纷突出,拆迁上访增加,影响了首都安定团结局面。为加强拆迁管理,遏制野蛮拆迁等违法行为,规范拆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权益,保障首都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48号)要求和市政府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全面清理整顿房屋拆迁市场秩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一)全市拆迁单位资质情况和依法拆迁、文明拆迁情况。1、按照市局今年4月16日修改印发的《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要求,
    2023-04-22
    296人看过
  • 杨某生不服永某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
    原告:杨某生,男,1946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某市五四路91号。被告:永某市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某华,主任。1997年8月,永某市燕某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燕某开发公司)经永某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同意兴建五四商品房,并于1997年8月2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月4日取得建设用地批文,9月10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为永某市五四路80、81、新87号,燕某南路66-70号,农机公司,农机管理站。燕某南路66号房屋所有权人系原告杨某生,该房建设面积在杨某生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为261.85M2。1997年9月10日,永某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拆迁公告,限定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在9月12日起至9月22日前履行搬迁义务。在此期间,燕某开发公司与杨某生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1997年10月6日,燕某开发公司在永某市石门新村2幢为杨某生某排了两套周转
    2023-04-23
    24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对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拆迁行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什么申诉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3
      对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或拆迁行政裁决书不服的均有行政复议权、诉讼权。具体表现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因拆迁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拆迁协议时,有权利就有关的事宜申请有关部门解决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处理;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拆
    •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责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8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区、县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保护、利用、开发、整理、复垦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3、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
    • 北京市东城区自建房拆迁补偿办法?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3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
    • 北京市东城区两限房房源有多少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很高兴为你解答,北京市东城区两限房房源有619套。具体房源包括:位于顺义区仁和镇的鼎顺嘉园项目房源60套;大兴区黄村镇的首创悦都汇项目房源7套;大兴区黄村镇的华远和墅雅园项目房源41套;大兴区亦庄镇的南海雅苑项目房源158套;大兴区旧宫镇的中国铁建兴盛馨苑项目房源283套;通州区永顺镇的富力惠兰美居项目房源44套;通州区马驹桥镇的富力尚悦居项目房源26套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