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取得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9 10:41:59 335 人看过

一、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解除了购房者的担忧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房屋登记制度有了较大的变化,购房者应该充分重视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因此购房者应该充分重视登记制度,以免让自己的权利落空,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1、物权公示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一个案例很好地解释了这个原则。上海发生过这样一起民事纠纷:一套地理位置很好的商品房被开发商卖给了6个消费者。房子只有一套,可却有6个买家,这意味着只能有一个人得到房屋。在6个买家中有一个精明的买受人抢先办理了房产登记,而另外5个买家虽然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了款,但却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法院就把这个房屋判给了办理登记的那个买受人,而不论其签订购房合同是在先还是在后,也不论其价款是否已经支付完毕。

登记是购房者必须履行的手续。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生效制度,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转移,一旦有第三人凭房产证主张权利,那么购房者即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款,仍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现实中常会发生因为没有完善登记手续,开发商将房屋“一房二卖”,或者是上当受骗的情况发生。因此,从交易安全出发,购房者应该尽可能的在第一时间办理好登记手续,以免权利落空。

2、统一登记制度,减少购房者的手续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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