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怎么量刑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是不能和解的。
交通事故驾驶人全责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搭便车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好意施惠行为的认定。好意施惠的概念最早源于德国,是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对于《德国民法总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一些行为进行的定义,统称为好意施惠行为。之后又有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将好意施惠行为认为是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由当事人之间基于道义、情谊等原因产生的一种行为。虽然法律上并未对好意施惠行为进行界定,但实务中都认同好意施惠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关系,不受法律调整。总结学术界给出的定义可知:好意施惠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2)搭便车形成好意施惠行为。基于前述分析可知,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普通社会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是施惠人无偿施惠于受惠人,且该施惠行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惠人对施惠人无履行请求权,其受益也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搭便车,便是施惠人基于目的地近似或者相同,出于善良道义提供受惠人无偿搭车同行的情形,具有好意施惠的特点,所以搭便车的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
(3)搭便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施惠人承担过错责任。因搭便车本身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并不受法律规范调整,而是受道德规范驱动,但是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惠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该施惠行为已经超出了好意施惠行为本身的范畴,应当受到《民法典》的调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发生时才可适用,而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形。所以,好意施惠行为发生的侵权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三、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如果在路上发生了事故,一定要冷静,不要慌乱。目前,所有的私家车都必须购买强制险,绝大部分的车主会够买商业保险,其中很大一部分车主会购买“全险”,所以在发生事故时不必慌乱,更没有必要和对方起冲突,一切还是以解决问题为主。
如果事故并不严重,我们提倡采取快速处理的方式解决,毕竟现在交通压力比较大,路面发生事故很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快速处理利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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