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7、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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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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