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17:05:30 234 人看过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发起人都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除此之外募集设立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至少有一个发起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募集设立的相关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低于200人的,属于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设立,不包括发起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综合以上条款,可见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设立公司的,肯定是募集式设立。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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