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系统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25 09:35:29 421 人看过

2001-5-1冀财行[2001]8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它诉讼费用。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第五条诉讼费用的预收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财综字[1999]150号)精神,确定由我省各级农业银行分行、支行代理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结算等事宜,(以下指定银行均指农行)并按规定开设各级财政专户,该帐户只能用于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各级财政专户分别由各级财政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二、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当事人应预交的诉讼费数额后,向当事人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单”(一式两联,式样附后),第一联作为立案庭存根备查,第二联由当事人作为凭据到指定银行预交诉讼费用。三、各级指定银行在收到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后,向交款的当事人开具交款单,第一联收款银行留存,第二联由当事人交立案法院财务部门。四、立案法院财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交来的银行预收诉讼费的回执后,向交款的当事人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一式五联,式样附后)。五、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由上诉人向二审法院办理二审立案和交纳上诉费手续,交费办法同上。六、人民法庭收取的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代收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据诉讼费用专用票据。由人民法庭代收的诉讼费用,应于每月25日由指定银行上门收取。第六条诉讼费用的结算。案件审结后,由收案法院的业务庭、室根据判决或裁定,向当事人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单”(一式两联,式样附后),由当事人持此单到院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第一联院财务盖章后退业务庭、室留存,第二联由院财务入帐。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一式五联,式样附后)。第七条诉讼费用的补交补交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分别按预收、结算程序办理。第八条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原则上不予缓交、减交、免交。确有困难的,应由当事人向立案庭、室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缓交的诉讼费,由案件受理人提出书面缓交意见,交庭长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执行,在送达判决、裁定前由案件承办人督促收回欠交的诉讼费。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案件受理人提出书面减交、免交诉讼费材料并填写“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审批表”(一式二联,式样附后),交庭长审查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章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办法。一、省财政厅在省农行西城支行开设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市、区)财政可在当地的农业银行支行开设省级财政专户分户。各市、县(市、区)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代理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就地及时将诉讼费收入的70%及时划入本级诉讼费财政专户,归同级法院使用,其余30%汇入省级财政专户,归省级统筹管理。二、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通过指定银行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省级财政专户。由省财政厅根据审批的收支计划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省财政厅核定的用款进度按月及时拨给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的诉讼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同级财政核定的用款进度按月及时拨给同级法院使用。第十条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我省法院系统内必需的业务设备、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和两庭建设,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第十一条诉讼费用收取和划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开设法院“业务补助经费”科目。“业务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按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的规定执行。可以用于办案差旅费,法律文书印刷费,装备器材、业务用车购置费,扩大办案效果宣传费,法官培训费,法庭、审判庭建设维修费以及建立激励机制的奖励经费开支和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的其他支出。第十三条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建立备用金制度,同时开设备用金科目。备用金的使用范围是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给当事人的预交诉讼费和其它诉讼费用的支出。其他诉讼费用的开支范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法发[1999]21号)规定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备用金为全年预收诉讼费用的15%—2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备用金为扣除省级统筹后剩余诉讼费用总额的15%-20%.备用金支出后,应及时予以补充。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使用时由法院财务部门按收支计划,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法院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应按各级财政的要求将下一年度本级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计划随下年度预算一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作为核拨“业务补助经费”的依据。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上一季度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年度终了后,将上一年度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随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第四章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在不减少预算内经费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任何部门不准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用。第十九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核算、监督检查和统筹使用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的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下级法院诉讼费用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对于收支使用好的单位可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发现违反规定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章诉讼费用票据的管理与审核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由省财政统一印制、编号,由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的诉讼费用专用票据。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式样附后。各级指定银行代理诉讼费用的收取、结算所使用的票据,由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统一印制并发放。“河北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预交通知单、”“河北省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河北省人民法院减交、免交诉讼费审批表”,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式样、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并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发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省法院系统诉讼费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文[1996]21号)同时废止。各地根据本地政策制定的有关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各种文件或规定也一并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4日 10: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下简称城镇)有正式户口的居民和职工,住房确有困难的,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农民进入建制镇(不含县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和长期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务工,已落常住户口并领取《自理口粮户口簿》的,可参照本细则申请建造住宅。第三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市、镇规划统一管理。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包括下列形式:一、自筹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
    2023-06-10
    258人看过
  •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第三条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河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四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第五条下列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一)在城市中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二)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镇、村与县城、镇与镇
    2023-06-07
    377人看过
  • 河北省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河北省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
    2024-01-08
    199人看过
  • 湖北省《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省测绘局和省建设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主要监督管理内容如下:(一)组织编制房产测绘计划;(二)管理房产测绘市场;(三)参与房产测绘单位资格管理;(四)审核用于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五)对房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房产测绘资格管理第四条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测
    2023-04-22
    54人看过
  • 《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基础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设立在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五条申请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办人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在30张以上;(三)有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建设和营运资金保证;(四)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建筑设
    2023-04-24
    91人看过
  •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研究
    2020年1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5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对《办法》进行掌握、操作,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岗位民警负责。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民警从事户口登记事项的窗口接待、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
    2023-07-06
    66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的发行、交易、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法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关联法规:第二章折算率第二条B种股票在发行、交易和股息、红利发放等所涉及的外汇(限于美元现汇)与人民币的折算价格(以下简称折算率),按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上一星期美元现汇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计算。前款“上一星期”是指承销首日、交易成交日、股息、红利发放宣布日的上一个日历星期。第三章业务专柜第三条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境内可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须设立B种股票业务专柜(以下简称专柜)。专柜须在明显处显示有效的折算率。专柜负责人应有三年以上从事证券业务或外汇业务的资历。专柜负责人的任命须报主管机关核准。第四条B种股票在
    2023-06-13
    77人看过
  • 河北省医保门诊报销范围及实施细则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额度:门诊报销:2000元住院报销:17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额度:门诊报销:20000元住院报销:30万元补充说明:1、最高报销数额指的是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最高上限为30万元,其分别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互助资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河北省医保要如何报销(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结算单等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二)急诊结算程序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有效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1、异地安置异
    2023-07-07
    303人看过
  • 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各类定额及计价依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设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定额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按要求组织编制完善我省定额体系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八条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工程建设发
    2023-06-04
    108人看过
  • 河北省拆迁管理方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阅读全文】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
    2023-07-04
    403人看过
  • 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附:修正本
    一、删除第三条和第十七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字样,并将“市”修改为“设区的市”。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费,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设标志,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费,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或者拆除专用标志,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费,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费,承担全部清除费用,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审批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费,并处以
    2023-06-08
    473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风、水、电、暖、通信等设备设施以及专用道路、地面伪装、管理房、防雨棚、挡土墙、排水沟等附属设施,均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第三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四条省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每年要进行重点检查,市人防部门每年要在汛期前后和封冻前进行全面检查,区人防部门要按季度进行检查。第五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城市的公用人防工程(含中小学的单位工程,下同)由市、区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
    2023-06-08
    351人看过
  • 北京市新拆迁法实施办法细则
    11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新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日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如何具体落实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尤其是如何落实拆迁安置方式补偿、拆迁方案的报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上标明为准在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中建筑面积应以什么为准,在近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实施意见中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了明确规定,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进行补偿。此外还规定,拆迁原集体土地上、在拆迁时还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实际测量的正式房屋面积为准。这里所指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正式房屋,是指符合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且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1)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3)屋顶有保温层。但是对于国家征
    2023-04-22
    118人看过
  • 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标题】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必须是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必须是公开两年以上的。“经济效益”包括直接经济效益(或称一次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或称二次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销售收入、缴纳税金、利润;间接经济效益是指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效益必须取得有关证明。“社会效益”一般是指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保持生态平衡、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提高国防能力、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等。第三条授予金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2023-04-23
    20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6
      申请退出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总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以上分支行提出申请,说明退出原因等事项。人民银行受理退出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用户退出手续,并注销数字证书。
    • 2018年河北省年度村民选举实施细则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2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投票。即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名单,印在同一张选票上,由选民分别划票后一次投入票箱;或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姓名分别印在三种分别颜色的选票上,一次性填好后同时投入票箱。还有一种是分次投票。即先投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票;选举出主任后,再投副主任的票;选举出副主任后,再投委员的票。三次发票,三次投票,三次计票,分别选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七)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通肇事犯罪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交通肇事罪量刑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7
      交通肇事犯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
    • 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设置、移动或损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