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如何赔付
定金和违约金选择其中一种赔偿,《民法典》规定了,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按照定金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在当事人不存在明确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并用的前提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
三、定金和违约金的关系是什么
(一)生效要件: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支付方式: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三)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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