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关于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的区别,史尚宽先生认为“基于事物之原因者,为客观不能,非专属于债务人之给付,其不能基于债务人之人的原因者,为主观不能。”[3]现在通说认为,客观不能系指给付对任何人而言皆为不能。有基于自然法则的,如标的物于订约前业已灭失;有基于法律规定的,如应为交付之物被禁止流通;也有基于经济事实理由的,如约定在火锅店针,虽在技术上或为可能,但就经济事实而言,则毫无意义,应认为是客观不能。[4]反之,则是主观不能。如仅债务人不能为给付,但至少有一他人可以为给付的履行。例如甲将其邻居乙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丙,甲无法交付,乙却可以为交付。
2.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如出卖本不存在之物,因合同成立之时合同标的物就不存在,是为自始不能。嗣后不能是指给付在债务成立后始为不可能。如出卖之物于合同成立后标的物交付前灭失。
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可以两种分类可以相互混合,形成以下四种形态:自始客观不能,如出售已烧毁的汽车;自始主观不能,如出售他人之物;嗣后客观不能,如出售的汽车于交付之前被烧毁;嗣后主观不能,如一物二卖,于第一卖主而言为嗣后主观不能。
3.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
全部不能是指给付标的全部不能履行。一部不能,是指给付的标的部分不能履行。例如,标的物一半消失,或应移转完全的不动产所有权,而其不动产上存有已登记的共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等。给付一部不能,不单单在作为的给付,在不作为的给付有可能发生。例如甲乙两都市禁止竞争营业,如债权人于甲市虽得继续营业,而于乙市被禁止继续营业时,则乙市禁止竞争营业的债务因而消灭。全部不能或一部不能,与自始不能或嗣后不能结合,形成自始全部不能、自始一部不能、嗣后全部不能和嗣后一部不能。
4.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是指债务的履行存在障碍,该障碍在履行期间内或在债务人得为履行的期间内不可能消除,则谓债务永久履行不能。而该障碍在履行期内或债务人得为履行期内可能消除的,为一时不能。在继续的给付中,一时的障碍使得给付成为一部不能。自始客观不能,如为永久不能,则合同无效;如为一时不能,则合同有效。例如买卖尚未发行的股票、买卖禁止流通的货物,如于约定的给付期间内可期待股票的发行、货物流通的禁止可解除,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嗣后的永久不能,发生债务人免责或赔偿责任,而一时不能,则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
合同履行不能的后果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债务人全部不能、永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
(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时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债务人不及时通知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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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通常指标的物已被他人合法取得所有权,或者标的物毁损灭失。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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