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标准是法定事由成立,而从各项再审事由具体规定看,不同事由的成立条件不同,应明确对不同类型的再审事由要准确把握其成立要件,正确认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
本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违法的再审事由。《民事诉讼法》规定这类再审事由系对原审中的程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只要法律列举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存在,既应裁定再审,一般不需考虑裁判的证据或者法律适用是否有误。另一类是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的再审事由。判断此类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原生效裁判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基本事实、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情形,处理好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与监督纠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减少当事人讼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再审事由的成立要件。
一、未依法回避以及枉法裁判再审事由所涵盖的审判人员的范围
对于未依法回避以及枉法裁判再审事由所涵盖的审判人员的范围,实践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条规定的“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审判人员;第二种意见认为,再审事由中的“审判人员”应限定为参加作出生效裁判审判程序的审判人员,其主要理由是一审由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可能导致判决、裁定上的错误,已经通过二审程序得到救济,合法的二审程序弥补了一审审判组织不合法等程序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已经得到了公正、合法的审判。我们倾向于上述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是:
(1)未依法回避或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因审判人员过错造成的,对于此类错误,不管发生在哪一次审理程序中,均应纠正,以强化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力度,消除当事人疑虑,彻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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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内部组织形式。根据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刑事审判组织、民事审判组织和行政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二种:独任制、合议制。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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