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一罪有期徒刑最高刑罚为15年,数罪并罚最高刑罚为25年。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在一定地点监禁的刑罚。有期徒刑分为三级。如果处罚不是很重的话,不到三年。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年左右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建国之初,我国刑法即确定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刑政策。保留死刑是我国物质生活水平不高决定的,是更有效地实现我国刑法目的的要求,对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具有积极作用。少杀慎杀则是对死刑设置了限制,减少死刑的负面效应,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我党的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既符合中国的实际,又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并且进一步发展了人类法制文明的已有成果,使中国共产党人的治国方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境界。(4)
我国从以下几点上限制了死刑的适用:
(一)从死刑适用范围上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要求主客观上的统一,客观上,要求犯罪分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主观上要求犯罪人恶性已经达到难以改造的程度,这就从主观上限定了死刑的适用范围。1979年《刑法》中的最大恶极似乎更注重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带有威慑的色彩。在我国刑法的70多个可适用死刑的罪名中,除8种情况下死刑是绝对刑外,其余死刑都是相对刑。相对法定刑指单一的每种法定刑与穹相对应的罪名的关系是相对确定的,而不是绝对确定的,每个罪名后都有数个刑种可选择,死刑不是必然选择。这70多个可适用死刑的犯罪中,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可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已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正处在加入该公约的准备阶段,该公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我国关于死刑适用最行极其严重犯罪的规定与这一公约相吻合。
(二)死刑适用主体上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犯罪时指明是犯罪行为实施之时,而不问犯罪被发现或审判时的年龄,如果犯罪行为实施在18周岁,18周岁是绝对规定,从18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才认为这是满了18周岁,这之前的犯罪都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包括庭审前的羁押期间,只要有怀孕,无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了,都是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本着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至于犯罪时是否怀孕,在所不问。另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判决,不宣告,不执行死刑和死缓。
(三)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的限制。《刑法》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这就是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其适用必须慎之又慎。其剥夺的是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的生命,而且,一旦发生错判被执行,其后果将永远无法挽回,而死刑复核程序则能保证被执行死刑的人都是依法应当被处死的人,防止死刑被错用、甚至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判决的上级机关,能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由其对死刑判决依事实和法律再次审查,体现了对生命的重视,贯彻少杀的方针,防止错杀,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四)死缓制度对死刑的限制。《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最早在1951年由毛泽东同志提出。这一制度给应当判处死刑但同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留下了一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是少杀慎杀政策的直接表现,体现了我国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只要在死刑缓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就可以获得减刑而活下来。只有在死刑缓期内,不知悔改,继续作恶,故意犯罪的,才会被执行死刑。这一制度对限制死刑立即执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能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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