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执行方式是什么
1、死刑执行方式是,对死刑犯罪分子,可以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立即执行中止情形有哪些
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办法:
1、进行改判。人民法院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罪犯确实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予以改判;对正在怀孕的犯罪分子也应当予以改判;
2、恢复死刑的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确认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的犯罪事实等情况不属实;或者罪犯虽有揭发犯罪事实等立功表现,但不需要改判,仍然应当执行死刑的。对这种情况,必须由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死刑的执行。
死刑犯有权选择死刑执行方式吗
《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新规定,不仅标志着我国死刑文明程度的提高,也表明民众个人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在法律中得到体现。依据这一规定,注射和枪决都是我国死刑执行的法定方式,枪决不再是当然优先选择的执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同时还规定:“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只有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两种死刑执行方式之外选择其他方法的,才应当事先得到批准。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昆明召开的会议上,要求各地法院切实推行注射法执行死刑,这为注射死刑在全国的推广奠定了基础。因此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将存在枪决和注射两种死刑执行方式,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表现,但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今后执行死刑时,死刑的执行方式由谁来决定?死刑犯是否有权选择死刑的执行方式?
对上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主张,死刑犯可以提出选择注射执行的申请,但是最终是以枪决还是注射的方式执行,应由执行机关来决定。此种意见虽然认为死刑犯可以提出申请,但认为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执行机关手里,这实际上是否认了死刑犯具有选择死刑的执行方式的权利。
从现有的法律和相关规定看,没有死刑执行方式由执行机关决定的规定,按照国家机关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的道理,前述做法,至少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鉴于此,既然刑事诉讼法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的这一新规定体现文明、进步和尊重人权的精神,在执行方式的选择上,执行机关就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剥夺死刑犯选择执行死刑方式的权利。在生与死面前,死刑犯因其本身的严重犯罪已经没有选择的权利,但是他却应当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因此,在两种死刑执行方式都已存在的地区,应当由被处决者本人来决定。如果一个被判处死刑的人提出了注射执行死刑的申请,只要不存在法律禁止或执行技术本身不允许的情形,就应当依据申请执行。
诚然,死刑犯的犯罪行为使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的侵害,但不能仅凭此,就将死刑犯理应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予以剥夺。因为,这是死刑犯之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它是与生俱来的,因而是不可让渡的,“一个人拷打或虐待他人的事实并不能使他在道德上负有接受拷打或虐待的义务”。人性的基本要求就是指人类出于良知或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做法,即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一个人来看待。早在一个多世纪以前,康德就再三告诫人们:永远把人类(无论你自身还是他人)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来对待。因此,在现今废除死刑这个我们当为而不能为的历史背景下,基于人性以及人类自身发展的考虑,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承认死刑犯享有其理应享有的权利并给予切实的法律保障,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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