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违法责任如何补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3:40:20 323 人看过

行政强制执行有可能造成公民、法人人身、财产权利重大损害,故分清执行权限,严格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责任,并为不当侵害提供有效救济是关键的一环。凡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责任,受害人有权对之提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凡行政机关起诉至法院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由法院负责,对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可以诉,对法院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可以申请异议。对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执行措施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四)加强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力度

1、加强人大监督

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国家权利机关对执法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最有权威的一种监督.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权力机关的法律决议,它由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机关的监督就是人民的监督,是建立在一个制度化的平台之上的,完全是可操作的。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当前人大监督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执法检查、询问和咨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特定问题调查,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罢免和撤职,以及视察等等。我们希望看到人大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相关职能部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2、加强司法和行政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简称司法监督,包括检察监督和法院监督。这有利于行政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防止失职与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检察监督,法律已有明文规定,有学者提出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应当加强。而由法院采取的监督补救途径有: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不服,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对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向主管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建议等。

行政机关自身监督包括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层级监督又可以分为上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的一般层级监督和行政复议;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基于层级关系而对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检查、评判、督促和处理活动,行政复议监督是加强自身监督的法律制度。专门监督又可分为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这即是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决定进行监督。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不仅需要设置上述监督控制的规定,而且需要对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做出规定

3、强化新闻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没,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介能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表达人民的心声。又能揭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使其向全社会曝光,以促使有权机关实行查处和纠正。随着人民群众主体意识、参与意识的增强,以及行政执法活动的民主性、公开性与透明度的提高,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新闻监督仍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未能充分发挥对行政执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监督就是支持,因为这是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保障。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完备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甚至比没有法律影响还要坏,其结果不仅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也将损害人民的利益,损害政府的权威。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将使我们依法行政工作的方向更加明确。因此,为推进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进程,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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