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行政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11:32:21 188 人看过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收取调取书证有什么要求

1、收取调取书证的要求如下:

(1)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2)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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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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