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规定时限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规定时限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规定时限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规定时限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这个是由我国卫生部门颁布实施的一种针对医疗事故鉴定办法方面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鉴定办法是由我国卫生部门制定的。各级卫生部门配合实施。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1、目前大部分鉴定机构经费不足,有的只能靠外借人员开展工作,这必将会对带来影响。
2、鉴定人员基本上由当地医疗机构专家担任,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被鉴定者之间会出现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
3、有些鉴定的实际支出已经超过收取的鉴定费,可是还要按鉴定费比例上缴财政,这对鉴定质量有不利影响。
4、按规定有的鉴定应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但实际难以执行。
5、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会往往不能如期举行和作出鉴定结论。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对有关的医疗物品进行封存及送检,但没有明确如何查封。
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受理鉴定后的工作时限,但却没有规定应在什么时限内受理。
8、司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它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也可能遇到举证难的问题。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对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而又未经医学会鉴定的医案应如何认定其责任和处理没有作指引。
10、司法实践中在特定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赔偿,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矛盾。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三、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执业医师要完成以下工作:
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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