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09 04:09:16 498 人看过

1.立案事宜:立案时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需存在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和相应的危害后果;

(2)必须具备来源可靠且具有充分证据的事实依据;

(3)该行为需在法定的卫生行政处罚范畴内;

(4)该案件应归属于本机构的管辖权范围之内。若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我们将在七日内启动立案程序。

2.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主要分为现场调查取证和询问调查取证两个方面。通常情况下,在卫生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这两种方式应同时进行,以便确保信息收集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3.合议环节:

(1)案件调查结束之后,承办人员应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对调查结果的理解、对当事人责任的评估、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提交正式报告。在此过程中,需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上级领导会对承办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措施的种类、处罚尺度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进行审议,并签署是否同意的指示,对需要进行合议的案件提供具体的合议建议。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如果经过合议,认为应当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且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初步审查和市卫生局分管局长的认可,那么承办人员将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份文件将详细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认定事实、理由、处罚类型及其依据,同时也会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收到此份文件。

5.处罚决定阶段:

(1)承办人员将根据合议的最终结论、意见(如有听证环节,则为听证意见),起草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初稿;

然后,将决定书文稿逐级上报给上级领导进行审核,直至最终由市卫生局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发布。

(2)当决定书文稿获得市卫生局负责人的批准后,案件承办人员将负责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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