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6:56 476 人看过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交通规费足额征缴,促进交通建设事业的发展,保护车辆、船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

本条例所称交通规费,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车辆、船舶所有者和使用者征收并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各种专项费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的具体工作由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规费的费种和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费种或者改变征收标准,也不得要求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车辆、船舶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交通规费。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应当在交通规费收费场所,公布交通规费费种、征收标准以及批准机关和文号。

车辆、船舶所有者和使用者按照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后,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应当核发交通规费有效缴(免)讫凭证。

第六条车辆、船舶的所有者应当自购买或者受赠车辆、船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所在地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缴纳有关交通规费,办理交通规费注册登记;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交通规费的,不得申请办理车辆、船舶落籍手续。

第七条车辆、船舶的所有者应当自车辆、船舶转籍、过户、调驻、改装、报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车籍、船籍所在地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办理交通规费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车辆、船舶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承担缴费责任。

第八条交通规费的减征、免征条件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审核工作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不符合减征、免征交通规费条件的车辆、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决定减征、免征其交通规费。

符合减征、免征交通规费条件的车辆、船舶,未按规定办理减征、免征手续或者经核准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超出减征、免征条件的,应当全额缴纳相应的交通规费。

第九条车辆因故停驶,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申请办理报停手续。

车辆报停期间,停缴交通规费,但不得行驶。

第十条行驶的车辆、船舶应当具有交通规费有效缴(免)讫凭证。行驶的车辆还应当具有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核发的交通规费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交通规费票证由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领发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涂改或者转借交通规费票证。

第十二条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应当按照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征收的交通规费足额上解,纳入省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规费必须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平调或者挪用。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对交通规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地点设置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站。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船舶的交通规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但不得妨碍交通。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并出示证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制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标志和灯饰。

第十四条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对车辆、船舶缴纳规费情况和交通规费专用标志进行年度审验,但不得收取审验手续费;车辆、船舶的所有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车籍、船籍所在地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第十五条车辆、船舶管理机关在车辆、船舶新增或者异动时,应当向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车辆管理机关在核发车辆牌证或者年检年审时,发现拖欠、逃缴交通规费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并责成车辆所有者补缴有关交通规费;凭补缴凭证核发车辆牌证或者办理年检年审手续。

第十六条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依法征费,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对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的管理,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缴费者的投诉。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车辆没有交通规费专用标志的,检查发现地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可以暂扣其交通规费证件。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在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交通规费专用标志取回被扣证件。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车辆、船舶拖欠、逃缴交通规费的,检查发现地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可以责令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当场补缴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和滞纳金;不能当场补缴的,责令限期补缴,可以暂扣其交通规费证件,没有交通规费证件的,可以出具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凭证暂扣车辆、船舶;逾期不补缴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对所扣车辆、船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在报停期间继续行驶的,由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责令补缴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和滞纳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应缴费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或者转借交通规费票证的,由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款;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涂改或者转借的交通规费票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买卖交通规费票证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部门没收非法票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在交通规费征收稽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规费征收稽查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8: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2023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交房之日起交物业费新房业主究竟啥时开始交物业费?还没交房开发商就要求收物业费合理吗?2011年1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其中对于“交房后未入住的,头一年物业费可打7折”的规定,曾引发广泛关注。记者看到,该条例明确规定,房屋自交付之日起,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房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费究竟该收多高?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如果放开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此外,针对个别小区物业代收水电费“加价”现象,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被解聘的物业拒不撤出的,房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委会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住宅及底层拒开餐馆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
    2023-05-05
    213人看过
  • 湖南省增值税管理规程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湘国税发[1995]051号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我省的增值税管理规程。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年检(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书面申请,并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3、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4、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企业性单位;5、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个体经营者。(二)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纳税
    2023-05-03
    420人看过
  •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路费征收及管理第三章养路费使用与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按照国家规定向拥有汽车、摩托车等车辆(以下统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专项事业费。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车辆(含外国籍车辆)以及调驻我省三个月以上的车辆(以下统称车主),都必须在我省缴纳养路费。不依法缴纳养路费的,不得上公路行驶。第四条养路费实行“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养路费。养路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养路费征收及管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级养路费征
    2023-04-23
    263人看过
  • 湖南省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湖南省专利条例(草案)》
    湖南子站讯4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原则通过了《湖南省专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湖南省省长徐守盛指出,2001年制定的《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修改以及湖南经济和专利事业的发展,其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已经不能适应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徐守盛要求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本次常务会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抓紧拟订省人民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要求,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原创者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促进我省专利事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湖南。湖南省高度重视《湖南省专利条例》的修订工作,将其列入了2011年立法计划。省知识产权局牵头成立了由知识产权专家、法律专家参与的起草小组,通过系统整理、深入调
    2023-06-05
    159人看过
  •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010531实施时间:20010801内容分类:地质矿产综合规定题注:(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价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五章地质遗迹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地质环境管理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出资、谁破坏谁治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2023-04-24
    277人看过
  •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可起诉按规定,新建小区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次交付使用满两年。经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同意,可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往,不少小区出现业主以各种理由聚焦物业费。《条例》规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交纳。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被解聘物业拒不撤出可向法院起诉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并需向新物业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等相关资料。未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
    2023-05-05
    58人看过
  •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2007年1月1日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仅限于代理申诉、诉讼前),不涉及财产关系50—150元/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仅限于代理申诉、诉讼前),涉及财产关系100—400元/件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刑事案件侦察阶段1000—8000元/件刑事案件起诉阶段1000—8000元/件刑事案件一审阶段2000—12000元/件刑事案件二审阶段2000—15000元/件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0-10000元/件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
    2023-06-06
    272人看过
  • 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费征收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收取的规定为物业服务收费遵循的是合理、公开以及服务与收费水平相吻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物业具有的不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费的收取金额。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荣成出台物业管理办法物业代收费业主免手续费2日,记者从荣成市了解到,经过修改和补充,自11月1日起,新版的《荣成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1998年10月12日发布的《荣成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据了解,《荣成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荣成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共分七章、九十一条,对新建物业及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及
    2023-07-01
    325人看过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于200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农业有害生物危害,加强植物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治理和控制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植物保护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农业生物灾害治理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植物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植
    2023-04-24
    484人看过
  •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健全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国民经济计划确定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建设和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建立价格调节基金、风险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建立价格预警系统和监测制度;发挥国有、集体企业平抑物价和稳定市场的
    2023-06-07
    289人看过
  •  湖南省发布地方标准征收规划
    本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市州制订并报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本标准总共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费用。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市州制订并报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2、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湖 南 省 土 地 征 收 标 准 :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根据《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征收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
    2023-09-01
    181人看过
  •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周强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和1.5%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不得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性拨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管理工
    2023-06-07
    306人看过
  •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征地补偿条例有哪些
    一,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征地补偿条例有哪些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
    2023-05-02
    316人看过
  •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求职择业第三章招用人员第四章职业介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择业、招用人员形成劳动关系以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劳动力市场应当遵循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宏观指导,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常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
    2023-06-10
    446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湖南省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5
      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确定。本条例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规划资料、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 湖南省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4条在新修改前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7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物价、人民防空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3条什么内容?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4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 湖南省收养条例是怎样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4
      关于湖南省收养条例,具体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湖北省户籍管理条例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7
      1.根据“进一步放宽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试行政策”,16日起依据该项新政全面受理落户申请,申请人可以网上办,也可窗口办。 2.根据该项新政,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无需其它条件即可申请;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另外,以上人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按原有的投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