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监管程序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以金钱和证券为标的的支付诉讼,也就是说:第一,只有支付诉讼才有可能申请监管程序。确认的行为和形成的行为均不得按照监督程序要求保护。第二,并非所有支付行为都适用于监管程序。只有以金钱和证券为标的的支付行为才能适用监督程序。因为与其他索赔相比,此类付款是快速偿付的必要条件,并且以一定的金额表示,易于计算和弥补损失,符合监管程序中简单、快速解决债务纠纷的立法要求。债权人的请求只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证券。至于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则没有要求。关于债权人主张的标的物范围,日本和台湾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除金钱和证券外,还包括“其他替代物”。所谓替代物,是指只需约定标的物的种类、质量和数量,就可以用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同一种材料替代,但对当事人没有影响的有形动产,如货币、大米、电器等,其范围非常广泛。中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监督程序只适用于要求支付金钱和证券的情况,不适用于要求支付其他替代品的情况。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的角度来看,似乎有必要对其进行改进。第三,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不得提出准备请求。所谓准备请求,是指债权人提出请求时,考虑到该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提出另一请求作为准备,要求法院在发现第一次请求不合理时,转向其准备请求。例如,债权人根据销售合同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如果合同无效,债权人则要求退还货物。不允许准备请求的原因是,监督程序的适用基于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争议。如果存在争议的可能性,则不能适用。至于赔偿请求或选择权请求,可以提出。所谓索赔,例如,债权人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证券。如果无法支付证券,他将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所谓的选择性请求,如债权人要求支付某些款项或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将其解释为“债权人无义务处理付款”,主要包括: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是无条件的,并且已经到期。相反,如果付款请求是有条件的或未达到还款期,则不得申请付款令。第二,如果债权人负有先履行或同时履行的付款义务,债务人有先履行或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得申请支付令。即使债权人提供了自己的付款,而债务人没有收到,债权人也没有解除其处理付款的义务。付款令可以送达债务人,因为债务人没有异议,也没有履行义务。这对债务人的权益有很大影响。因此,送达方式在立法上受到限制,要求支付令可以实际送达债务人,以保障债务人的异议权和听证权,赋予支付令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际惯例,此处的“能够送达”一词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债务人必须能够在自己的领土内送达,而无需复杂和长期的域外送达。这是由监督程序的简单性和经济性决定的。第二,支付指令不能通过公告送达。虽然债务人在中国,但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监督程序不能适用。至于其他服务方式,立法并不排除,包括直接服务、留置服务、委托服务、邮寄服务、转账服务等。关于留置服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于付款单,也可以采用留置服务。因为,当留置权被送达时,它只表明债务人没有签署付款令,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在法律上提出了异议。债务人对支付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根据这项规定,只有债务人本人拒绝接受支付令时,才能适用留置权服务。这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留置服务不同,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受领人或者与其同居的成年家庭成员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留置服务。第三,由于留置权服务并非由债务人直接签署,因此可能导致债务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必须谨慎使用。公务员之家:
支付令发出后,如果在一段时间后未交付给债务人,支付令是否会失去效力?国外一般规定30天。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自下达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不能送达债务人的,裁定终止监督程序”。这项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监督程序的本质是简单和快速的。如果付款单长期无法交付且仍然有效,则该程序必须漫长且延迟,且无法达到简化和快速的目的。
申请监管程序的条件已在上述材料中明确说明。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则不能申请监管程序。明白这一点后,你不能盲目申请。如果您的问题更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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