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是指建造与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密切相关的一项或多项资产的合同。施工合同分为固定成本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成本合同,是指按照固定合同价格或者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施工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的成本或者其他方式,加上一定比例的成本或者固定成本,确定工程价款的施工合同。但是,税法第六条没有规定提供劳务所得应当是建筑业企业的所得。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航空器等取得的建造合同收入,以及建造、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取得的建造合同收入,计入总收入。在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方面,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中,合同收入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约定的初始收入。
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变更合同规定的经营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支付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形成合同收入:客户能够确认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索赔款是指由于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未计入合同成本的款项。索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形成合同收入: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索赔,且对方同意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奖励性付款是指当项目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委托人同意支付的额外付款。报酬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形成合同收入:根据合同的当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报酬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在税收处理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来源的建造合同收入,应当计入总收入,包括建造合同价款和非价款费用。在施工合同收入中,合同变更、索赔、奖励形成的收入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在会计处理中,合同成本应包括合同签订至合同完成期间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合同的直接成本应包括以下内容:消耗的材料成本、消耗的劳动力成本、消耗的机械成本。其他直接费用是指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其他费用。间接成本是企业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组织管理建设生产活动的成本。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合同成本由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入抵销,如合同完成后处置剩余材料的收入。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税收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建造合同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但至少有以下区别:一是合同完工后处置剩余物资的收入与合同一般一致,相关收入不能冲抵合同成本,而应计入总收入。第二,已计入合同成本的借款费用不能再从财务费用中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对会计处理中已计入合同成本,依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成本项目,应进行纳税调整。(1)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固定成本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即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的完工进度和完工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即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计量。企业可以选择以下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完工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测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合同成本占预计合同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尚未安装或用于施工的材料成本和与未来有关的其他合同成本合同的活动,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提前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5。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减去上一会计期间累计确认收入的金额,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预计合同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减去上一会计期间累计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合同成本。
6。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上一会计期间累计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将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期间累计确认的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在税收处理上,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航空器等的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期限在一个纳税年度以上的,收入的实现,按照纳税年度的完成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2)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在会计处理中,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按照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在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三。使建造合同结果不可靠的不确定因素不再存在的,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在税收处理上,税法不同意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税收调整。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按合同约定的建造合同收入计入总收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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