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支付加班费后,员工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
加班费就是加班费,加班费没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加班后不安排补假的,应当支付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支付工资。
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不低于工资的150%;(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补休的,工资不低于工资的200%;(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两倍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明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一定期间内确实加班,公司还需要确认提供的证据。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非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审批办法的规定》的规定,部分时间加班不存在争议在工作时间方面,公司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作时间制度。在试行过程中,公司提供了经劳动局批准实施综合工时制度的批复。而且答复也已经公布,各方都完全知晓。同时,公司对该部分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证明。如果有加班行为,应该支付多少加班费?根据工作时间制度的不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综合工作时间制度:对于实行这一工作时间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期限不再是天,而是周、月、季、年。这意味着,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天(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不属于加班。只有当该期间的总工作时间超过批准的标准时间时,才能要求加班,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法定节假日工作,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300%
非正常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工人每天上下班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经批准实行不正常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除法定节假日外,实行非正常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不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政府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当劳动者倡导加班工资时,总是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的加班行为提供证据,但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者证明加班的存在。一般来说,劳动者很难证明加班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平时必须多加注意,收集必要的证据p>作为用人单位,应注意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下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使员工有合理、充足的休息时间。同时,还要加强考勤管理,以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必要时,我们可以咨询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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