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1.吸收原则:对于数罪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另外,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也是吸收原则的体现。
2.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3.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一、拘役期限是多长时间
拘役期限一般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对拘役期限的规定有: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除外,应该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年;
2、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及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仍须执行管制,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还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合并执行时刑期应怎样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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