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拿到暗红色的结婚证,吴老艰难地转身,老伴魏女士搀着他,两人小心翼翼地走下区政务中心的楼梯。“这是他们第2次复婚。”工作人员徐女士说:“我对他们印象实在太深了!”自江东区民政局从1994年统一办理婚姻登记以后,徐女士已为这对夫妻办了5次手续:1次再婚、2次离婚、2次复婚。徐女士叹了口气:每次都碰到我给他们办手续,当我第5次在民政局看见他们,我都晕了,问:你们是来结婚还是离婚啊?徐女士仔细地回忆了一下,然后肯定地说:“他们第一次来,4年,那时候我们刚开始统一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对他们印象很深——两人年龄相差18岁。”徐女士说,那时,吴先生还不到50岁,魏女士只有31岁,长得很漂亮。两人手拉手地走进婚姻登记办公室,满面春风。吴先生的户口簿上记录着他是宁波某公司的经理,魏女士则是一家服装厂的工人。办结婚登记的时候,两个人默默地笑着填表格,吴先生看不清的地方,魏女士就轻轻读给他听。办完手续,拿到大红色的结婚证,两人牵起手,亲亲热热地走了。她搀着他来离婚办证中心的电脑上没有两人第一次离婚的记录,但徐女士还是很肯定地说,那是8年,当时办证的地方刚刚搬进区政府里。“他们离婚的时候,两个人看起来还是蛮开心的,女的还搀着男的胳膊。”“你们为什么要离婚了呢?”魏女士笑着摇了摇头说:“我们没什么事的。你帮我们办了吧!”吴先生的手上开始出现老年斑,他已退休了,他递上已经写好的3份离婚协议书对徐女士说:“我们两人都是再婚的,之前自己也有房子的,所以协议比较简单。”在他们的协议书上写着:“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拿到绿色的离婚证后,吴先生还是在魏女士的搀扶下离开。两人笑眯眯来复婚电脑上有记录的,是他们第3次到民政局办手续。
10月,婚姻登记也统一搬到了江东区政务中心。距他们离婚过去了6年,但徐女士还是一眼就认出他们。“复婚是好事,我也没问他们为什么,而且这两个人,办结婚和离婚手续的时候,话都不多,除了相关的手续问题,从来不多说一句话。”徐女士说,“他们看到我也一眼就认出来了,还和我打了招呼。”两人办手续时的表情还和离婚时一样,温和、平静并且面带微笑,只是比离婚时更多了一份温馨。吴先生要戴老花镜填表格,魏女士就帮他把眼镜用布小心地擦干净,再帮他戴上。领了结婚证,魏女士不好意思地笑笑说:“真是麻烦你们了!”“现在的离婚证,不是绿色的啦”徐女士第4次见到他们,是在3月份,“他们又非常友好地来办离婚了”。“我们没什么。”魏女士说完就不再出声,吴先生则站在一旁一声不响。和第一次见到两人时相比,魏女士看上去老了不少,但依然比实际年龄显得年轻,此时年过七旬的吴老胖了。徐女士、吴先生、魏女士,3人非常默契,只用了15分钟,就办完了离婚手续。拿到暗红色的离婚证,魏女士惊讶地说:“现在的离婚证,不是绿色的啦?”“现在的结婚证和离婚证颜色都一样了,为了体现结婚、离婚的自由和平等。”“你们是来结婚的,还是离婚的”“这段日子,办结婚、离婚的人都少了不少,当他们熟悉的身影再次出现在政务中心的楼梯上时,我一时想不起来,他们这次来,是要结婚还是离婚。”“我们是来复婚的。”吴老的手有些抖,但拿出的证件和照片一样都不缺。“男的虽然老了很多,但思路非常清晰。”在整个过程中,他们依然和善、少语。无论怎么问,两人对情感之路始终是笑而不答。手续办完,魏女士还是搀着吴老,慢慢地走下楼梯。
焦作一对夫妻离婚结婚又离婚分分合合房子归谁
赵某与于某结婚后,于某的父母买了套房子送给于某。赵某与于某在2000年11月生了一个女儿。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日子实在过不下去,遂于2013年5月6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
离婚后,赵某与于某仍然保持联系,不久两人旧情复燃,重新生活在一起。2014年1月15日,两人重新签订了房屋处置协议,约定女儿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赵某与于某有居住权。5天后,赵某与于某进行了复婚登记。
谁料,夫妻两人又因为吵架感情不和,于同年3月7日再次协议离婚,而离婚协议上载明房屋按照2014年1月15日签订的协议执行。之后,于某反悔,不愿与赵某及女儿居住在一起,将赵某及女儿赶了出去。赵某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女儿所有,于某无权将其赶出,遂代女儿提起诉讼。
结果
此案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于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女儿名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返还给其女儿。
于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延伸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某与赵某首次离婚时,于某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女儿的行为,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涉诉房产应认定为于某女儿的个人财产。而2014年1月15日的房屋处置协议,并不是为了其女儿的个人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代理原则,故该协议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法理解说
离婚协议是一种解除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离婚协议主要是约定离婚的事项,比如双方一致同意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往往愿意将共同财产赠与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第三人。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该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有可能或者甚至根本不会达成离婚合意。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不能等同于夫妻双方纯粹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形。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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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登记流程有: 1、携带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双方的常住户口本、3张两寸近期的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的民政局进行办理; 2、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查双方的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颁发结婚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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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不停离婚又结婚香港在线咨询 2021-01-28上午,拿到暗红色的结婚证,吴老艰难地转身,老伴魏女士搀着他,两人小心翼翼地走下区政务中心的楼梯。 “这是他们第2次复婚。”工作人员徐女士说:“我对他们印象实在太深了!” 自江东区民政局从1994年统一办理婚姻登记以后,徐女士已为这对夫妻办了5次手续:1次再婚、2次离婚、2次复婚。 徐女士叹了口气:每次都碰到我给他们办手续,当我第5次在民政局看见他们,我都晕了,问:你们是来结婚还是离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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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离婚时又复婚一对算是二婚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0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所不同的是,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复婚时,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明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要进行审查,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发给复婚登记证,这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