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司股东的出资不实,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其责任。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股东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诉讼将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股东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有管辖权。
如果公司股东的出资不实,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其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 告 住 所 地 与 经 常 居 住 地 不 一 致 , 民 事 诉 讼 如 何 管 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民事诉讼的管辖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民事诉讼的管辖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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