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1-23 10:57:06 173 人看过

一、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该商事纠纷向法院起诉。

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因此,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结果,如果法院撤销了仲裁结果,则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进行重新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各方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往往因为对仲裁不够了解,而达成无效的仲裁条款,导致无法实现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n(一)没有仲裁协议的;\n(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n(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n(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n(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n(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n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n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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