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延误治疗致患者死亡的赔偿事项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院过失致手术后失明丧失性功能被判赔偿
李某40多岁时,手脚明显增大,且经常头痛乏力,腰酸背痛。2009年2月,他从太和县到105医院求医。经诊断,他患上了垂体腺瘤。当时,医生告诉李某,可采用伽马刀手术治疗,而伽马刀是一种非常先进的放射治疗设备。当年2月13日,医院对李某进行了分次伽马刀治疗。出院后,李某复查发现瘤体确实萎缩。术后一年,李某双眼几乎失明,性功能也完全丧失。从2010年开始,李某先后在阜阳、合肥、北京、上海等地求医,可情况却没好转。这使得李某怀疑到了一年前的伽马刀手术。
维权第一回合,李某做司法鉴定前往医院索赔。2011年3月,太和县清浅法律服务所委托一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情况做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的右眼完全失明、左有0.5视力,构成三级伤残。而且,医院对李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李某目前的医疗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此后,李某要求105医院给予经济赔偿。经双方协商,2011年7月6日,医院与李某签订一份《医疗纠纷和解协议》,内容大致为:一、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后遗症属临床允许发生的并发症。二、医院同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37万元。三、协议为最终一次性了结协议。
维权第二回合,李某求医仍无效才知院方忽悠。拿到补偿款后,李某继续求医,但病情不见任何好转。后来李某才明白,所谓的和解协议存在逃避责任的嫌疑。于是,李某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向105医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多万元。诉讼过程中,根据双方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另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的疾病治疗方法有手术治疗、放射治疗及药物治疗。结合李某病情,首选伽马刀治疗是不合适的,医院存在过错。医院在治疗前未进行眼科检查,李某术后一年多双眼盲目。这与伽马刀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程度拟为60%-80%;李某接受伽马刀治疗后,睾酮水平明显降低,不能排除与伽马刀治疗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程度拟为20%-40%。据此,经合肥中院终审,判令105医院赔偿李某63.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7万元,还应赔偿26.7万余元。此外,还要赔偿李某5万元精神损失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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