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09:11:22 301 人看过

一、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归责的原则说的是以什么依据来认定和追究这个侵权的人的民事责任的,是解决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用的是过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专家学者都是说法不一。

《民法典》把环境的污染当做特殊的侵权行为而用这个无过错的责任原则,除民事基本法以外,环境保护基本法都规定这个无过错的责任原则,就像《环境保护法》41条第3款,就说了完全有不可抵挡的灾害,经过及时的合理的措施,而还是无法来避免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就不用承担责任,而《水污染防治法》55条3、4款就说水的污染损失是因为这个受害者的责任而引起的,那么这个排污的单位也不用承担责任,而这个《海洋环境保护法》43条也说了属于这些情况的,在及时的采取了合理的措施还是无法避免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也不用承担责任,这些情况是:

(一)战争行为。

(二)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的,还有别的助航设备的,这些主管部门执行职责的疏忽,还有别的过失,安全是因为其他方故意,或者是过失的行为而造成污染损害的,就要其他方来承担这个赔偿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三)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哪些情况下属于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此给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环境权益等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而导致对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时依照环境保护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第一,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地位不平等。随着科学技术和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大大增加,造成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地位不平等

第二,侵权行为判断的模糊性。环境侵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法或适法侵权”,是一种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容许的危险,在一定程度上是阻却违法之事由。因此,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忍受限度论”、“利益衡量论”就被推出。

第三,侵权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和缓慢性。环境侵权中,污染物的侵害往往借助于空气、水等媒介物而作用于人体,而非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因此具有间接性;加害人的生产活动往往具有连续性、反复性,导致侵害在时间上也具有连续性、反复性。

第四,环境侵权既是私害,又是公害。在许多情况下,表现为非特定污染源的符合污染对相当区域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多种权益的同时侵害。因此,环境侵权不仅包括私害型,而且包括公害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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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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