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4 15:14:53 463 人看过

一、宁波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律师事务所住所证明;

4、设立人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离所,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说明;

5、设立人辞职(退休)凭证;辞职人员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6、设立人二寸近期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

二、宁波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地点

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三楼F3023-F3032窗口。

三、宁波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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