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非法采矿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包括三种行为: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79年《刑法》规定,本罪是结果犯,即以上三种行为必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后果的才构成犯罪,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加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非法采矿罪不再是结果犯,而成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之一,不管是否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后果,都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处罚标准也由原来的后果严重和特别严重两种,改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矿产资源法规定要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是要求在地质工作和采矿过程等各个环节中,避免“单打一”和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现象。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采富矿弃贫矿,采大矿弃小矿,采厚矿弃薄矿,采易采矿丢难采矿,会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和破坏。只要为了企业眼前的经济利益,不顾环境资源保护,采富矿弃贫矿,采大矿弃小矿,采厚矿弃薄矿,采易采矿丢难采矿都属于破坏性采矿。
破坏性采矿的犯罪人都是合法的企业,都有采矿许可证,都是在自己的矿区采矿,不属于行为犯,只能是结果犯,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先采易矿后才难矿,先采厚矿后才薄矿,没有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后果的,则不能按犯罪处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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