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4:41:02 49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现行城市(城乡)规划;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有合法产权证明

二、办理材料

内容真实有效

内容真实有效

内容真实有效

内容真实有效

国土资源测绘院测绘的地形图

内容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

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

内容真实有效

授权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须提供

授权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须提供

核对原件,授权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须提供

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提供

核对原件,转让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股的须提供

核对原件,转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须提供

土地使用权在权利人和新成立股份制公司之间转移的须提供

核对原件,土地及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供

核对原件,土地及房屋有查封的须提供

法院判决转让的须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丰顺分厅(网址:http://wsbs.meizho.gov.cn/portal/website/index.action?areacode=441423/)提出申请,在网上服务大厅登记信息,上传电子表格并提交上传,可查询办理进度。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网上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与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一门式”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综合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许可决定》;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综合服务中心不动产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广场会展中心2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丰顺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全文?略

全文?全文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2007年)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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