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永久放弃这个问题还是很慎重的一个问题,在出现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先要了解到什么是抗辩权,然后在了解什么是抗辩权的永久放弃,这些内容都了解了,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正所谓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以下是对抗辩权的永久放弃的一些分析,仅供参考。
抗辩权的永久放弃的认定
为实务中慎重的问题,可结合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分析。意思表示方式可分为明示与默示,明示系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而默示则分为推定与沉默,推定系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意思表示,而沉默则是单纯的不作为。抗辩权的永久放弃可以明示方式作为,学说也认可时效完成后,为一部分清偿、支付所欠的利息、请求延期或主张抵消、和解商谈,在债务人知时效完成而为,则可根据行为推定为放弃抗辩权之意思表示。但沉默是否可以作为抗辩权放弃方式,颇值考究。抗辩权有抛弃与不行使之区分,抗辩权抛弃,不得再为抗辩,而抗辩权不行使则他日不妨行使。
所以,不能轻易将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不行使抗辩权的行为视为以沉默方式放弃时效抗辩权。但如果法律限定一个抗辩权行使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权利人不行使,则可认定为权利人以沉默方式放弃时效抗辩权。那法律或司法解释是否规定了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没有建立强制答辩制度,答辩在实践中是无期限的,但答辩所主张的事实,则需要相关的证据来证实,而举证则受限于举证期间,逾期举证就有可能产生证据失权的后果。尽管诉讼时效完成系不作为持续状态,法官可能依诚实信用或举证能力,将证明责任倒置给债权人(由其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债权更为公平),但仍要受限于举证期间。所以笔者赞同将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期间限定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之前,在此期间不行使时效抗辩权,可以考虑认定权利人以默示方式放弃时效抗辩权。
对于抗辩权的永久放弃,除上述单方法律行为之外,“同意履行”。“同意履行”为诉讼时效法定中断事由需在诉讼时效完成前而为之。
而“契约承认”则是诉讼时效完成后,以契约方式对债权予以确认,其产生效果与债务单方抛弃时效抗辩权近似。但在“契约承认”中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往往伴随着一定对价,如债务展期、利息减少等,有很强的和解协议影子。
时效完成前是否可以对时效抗辩权预先抛弃?我国民法没有相关规定。但如允许时效抗辩权预先抛弃,则时效制度等同于虚设。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之一,即稳定法律秩序。若允许预先抛弃,无异于以民事法律行为将诉讼时效延长,有害公共利益,故大陆法系各国民法都立法禁止实践中遇此情形,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为裁判渊源,否定抗辩权的预先抛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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