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是属于普通的债权,并不会优先于财产损害赔偿,如果债务人不足以清偿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是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二、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吗
包括的
1、医药治疗费的人身伤害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3、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4、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5、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6、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7、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8、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进行人身伤害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人身伤害赔偿,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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