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不处罚算也算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1、从重处罚情节
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
(1)依照《刑法》第60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
(2)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
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刑法》中有规定。如《刑法》总则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以及累犯;刑法分则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的、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索贿的等等,都应当从重处罚
2、从轻处罚情节
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例如《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犯罪的预备就是从轻处罚情节。
3、减轻处罚情节
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减轻。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处罚,自首就是减轻处罚情节;二是酌定减轻。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情节
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条件的。但因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的,均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自首同时又重大立功就是免除处罚情节。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的方法处理,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些措施是了结案件、进行善后处理的办法,不是刑事处罚或者司法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
二、员工涉嫌刑事犯罪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涉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刑法》规定,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情形包括: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二、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员工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刑事强制措施并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不能因为员工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就认定员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进而辞退员工。
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才能确定员工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从刑事拘留到刑事判决生效之前的各个阶段,员工仅仅是有犯罪的嫌疑,也有可能被认定无罪。并且,我国的刑事审判是两审终审制。所以,只要员工不服一审判决的结果并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就不发生效力,要经过二审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才能确切知晓员工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退还3000元还算贿赂吗
算,不管钱多少,有这个行为就是贿赂,但不足以立案,只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行贿后退回行贿款的也构成行贿罪,因为行贿罪是行为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就构成行贿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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