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男孩喝酒后去游泳溺水身亡,陪伴需不需要负责,要视情况而定。民事赔偿的责任人一般是要存在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的,没有过错是不用赔偿的,此种情况也不适用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几个年满十六周岁的朋友一同去游泳,其中一个人淹死且其他人对淹死的情形存在过错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其他人对淹死的情形不存在过错的,则不需要对淹死的情形,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儿童溺水身亡父母获安抚金
3月28日,许昌县桂村乡社会法庭社会法官杜玉安及时介入,悉心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儿童溺水身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使纠纷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3月26日上午,许昌县桂村乡的郑某(男,4岁)和同村的3名儿童(最大的5岁,最小的3岁半)到一坑塘附近玩耍,郑某突然跌入坑塘,其他3名儿童不知所措。等其他村民发觉并慌忙将郑某打捞上来救治时,郑某已永远闭上了眼睛。
4名儿童,除1人的父母在家外,其他3人的父母均在外省打工。得知郑某溺水身亡的噩耗后,在外打工的3名儿童的父母以最快的速度返回家中。郑某的父母认为,郑某溺水系其他孩子推搡所致,遂向许昌县公安局报案。民警经过调查访问和现场勘察,认定4名儿童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郑某溺水身亡的过程不详,无法确定具体侵害人,该案不属刑事案件受案范围。得知这一消息,郑某的父母痛不欲生,扬言要组织人员上访。
许昌县桂村乡党委、乡政府得知此事后,立即组织包村干部、桂村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郑某家里劝慰,安抚郑某的父母,并请桂村乡社会法庭立即介入。桂村乡社会法庭社会法官杜玉安迅速和包村干部一起到4名儿童家中询问了解情况。随后,杜玉安从法律法规、人情世故、邻里关系等方面对4名儿童的父母进行劝说,一方面,明确告知儿童属未成年人,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负有监护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希望另外3名儿童的父母从同情和关爱出发,伸出援助之手,对郑某的父母予以安抚。经过耐心调处,其他3名儿童的父母接受了社会法庭的调解意见,同意各补偿郑某的父母1万元,并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许昌县人民法院灵井法庭庭长王怀普告诉记者,儿童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儿童父母作为监护人监管不力造成的。该案中,3名儿童的父母长年在外打工,不能对子女尽到监护职责。如果全社会都能关注留守儿童,儿童的父母都能严格履行监护责任,类似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作者:张啸王怀普王军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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