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艳杰、杨宗英犯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2:34 495 人看过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艳杰,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人杨宗英,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艳杰、杨宗英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艳杰、杨宗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3月8日晚,杨艳杰伙同杨宗英在山城区朝霞街东段汇通仪器有限公司综合楼下煤球房盗窃闫某嘉陵JL48Q-6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700元)。

二、2008年3月12日,杨艳杰伙同杨宗英等人在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汽车运输公司家属院李某某家盗窃现金3100余元。

三、2008年6月27日晚上,杨艳杰伙同杨宗英等人在浚县屯子镇卫生院院长办公室内盗窃组装电脑一台(价值6076元)。

四、2008年8月份一天晚上,杨艳杰伙同他人在山城区八矿路北新小区盗窃范某某建设JS150ZH型摩托三轮车一辆(价值2160元)。

五、2008年9月17日晚,杨艳杰伙同他人在山城区朝霞街矿务局供电处家属院盗窃谢某某嘉陵JL48Q-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320元)。

六、2008年9月30日,杨艳杰伙同他人在鹤山区长风北路矿务局工程处家属院盗窃李某钱江QJ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400元)。

七、2008年10月3日晚,杨艳杰伙同他人在山城区山城路园林处家属院盗窃张某某捷峰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400元)。

八、2008年10月6日晚,杨艳杰伙同他人在鹤山区矿务局链条厂家属院盗窃曹某某嘉陵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570元)。

九、2008年10月10日晚,杨艳杰伙同他人在山城区北岗路城市信用社家属院盗窃原某某三叶3Y-10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500元)。

十、2008年10月14日晚,杨艳杰伙同他人在山城区无线电四厂北家属院盗窃张某某嘉陵JL100-3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

十一、2008年10月16日晚,杨艳杰伙同杨宗英在山城区长风路建安家属院盗窃库某某豪爵HJ125K型摩托车一辆(价值5940元)。

十二、2008年10月19日晚,杨艳杰伙同他人在鹤山区长风北路工程处家属院盗窃刘某某众星ZX125-8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680元)。

十三、2008年11月3日中午,杨艳杰伙同他人在山城区东爻头村盗窃兰某某新大洲SDH125-4GB型摩托车一辆(价值5940元)。

十四、2008年11月份一天晚上,杨艳杰伙同他人在山城区长风路小庄加油站对面院内盗窃胡某某建设JS150ZH型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742元)。

十五、2008年11月份一天晚上,杨艳杰伙同他人在鹤山区救护队家属楼盗窃张某宗申ZS125-2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760元)。

十六、2008年11月23日晚,杨艳杰伙同他人在山城区泗河街山城法院家属院盗窃张甲宗申ZS110ZH-3A型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923.08元)。

十七、2008年11月24日晚,杨艳杰伙同他人在山城区北岗路城市信用社家属院盗窃隋某某钱江10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792元)。

十八、2008年12月8日晚,杨艳杰伙同他人在山城区北岗路城市信用社家属院盗窃张乙三铃SL110-6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100元)。

十九、2008年12月15日晚,杨艳杰伙同他人在山城区东爻头村盗窃韩某某松花江HFJ6350B型面包车一辆(价值17400元)。

二十、2008年12月18日晚,杨艳杰伙同他人在山城区鹿楼化工厂家属院盗窃孙某某五菱LZW6330BI3面包车一辆(价值17400元)。

二十一、2009年1月1日晚,杨艳杰伙同他人在山城区西鹿楼村盗窃李甲长安SC6371A型面包车一辆(价值30820元)。

二十二、2009年1月9日晚,杨艳杰伙同他人在山城区棉纺厂家属院盗窃向某某五菱之光LZW6371型面包车一辆(价值29200元)。

二十三、2009年1月19日凌晨,杨艳杰伙同杨宗英在山城区奔流街市建公司家属院盗窃付某某金城125-17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350元)。

综上,被告人杨艳杰参与盗窃作案23起,盗窃物品总价值144673.08元。被告人杨宗英参与盗窃作案5起,盗窃物品价值19166元。

2009年1月22日凌晨,杨艳杰、杨宗英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后分别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艳杰、杨宗英供述,有闫某、李某某、李某等23名被害人陈述,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二被告人亦当庭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艳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宗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艳杰、杨宗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在接受公安机关盘查时,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艳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杨宗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杜文峰

审判员王合福

审判员张志伟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韩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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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宜中刑终字第0025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承,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先锋村8组7号。2007年6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杨少洪,男,40岁,汉族,宜昌市人,务农,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杨承之父。法定代理人赵春梅,女,39岁,汉族,宜昌市人,务农,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杨承之母。辩护人宋卫国,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赵燕清,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长岭村7组7-1-14号。2007年6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赵华,男,3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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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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