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开设赌场罪中的“明知”认定因素,我们经常会结合各种各样的因素进行深入甄别与评估。
例如,行为人是否亲身投入到赌场的运营和管理事务中,是否从赌场的盈利收益中获得了相应的份额,以及是否在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时,仍然向其提供了必要的协助等等。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被视为判定“明知”的重要依据:当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从事赌博活动时,却依然为他们提供了场所、资金、技术支持以及资金结算等方面的援助;
在时间和地点上存在明显异常现象的情况下开设赌场,或者是以明显超过常规娱乐活动所需规模及方式开设赌场等。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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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赌资额的认定的依据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31在认定赌资数额时,投注点数实际代表金额应结合被告人供述及各方面证据综合认定。“赌资数额”与“投注数额”不同,在依据投注点数不能计算出客观真实赌资数额时,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赌博网站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各项数据、以及专用于赌资流转的账户资金等各客观证据综合计算其赢取金额,作为赌资数额认定的依据。上级代理向下级代理的“返水”金额不应从上级代理非法获利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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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依据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22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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