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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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包括:
(1)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2)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3)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
(4)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5)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①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②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③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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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其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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