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我局京财商(1993)1001号《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办法》下发后,不少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加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我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商业、粮食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结余,应转作国家资本金;如果更新改造基金发生赤字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直接冲减国家资本金,也可在转入资本金以前,先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二、关于资本金出现负数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规定调帐时,应以资本金不出现负数为原则。对于少数企业按规定在新老制度衔接转帐中出现的负数,应视其性质分别处理:对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资金赤字冲减资本金而出现的负数,转入资本公积金挂帐处理;属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等资金赤字冲减资本金出现的赤字,转入盈余公积金挂帐处理。
三、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冲抵后仍是赤字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规定用专项基金冲抵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指税前提取的福利基金与税后集体福利基金相抵后出现的赤字),职工福利基金仍为赤字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按职工福利费开支的性质分别处理:属于医药费等方面的支出,转入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支出,转入公益金挂帐处理。
四、关于彩电特别消费税、国产化基金挂帐处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0)11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3月15日起,调低国产彩电的特别消费税,取消在价外征收的国产化基金,对3月15日商业企业库存国产彩电中已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基金部分的退税和退基金问题,在清理核实库存数量的基础上,原则上应由税务部门退税、工业生产企业退基金。新制度实施后,商业企业对税务部门和工业企业仍未退足的彩电特别消费税、国产化发展基金,应继续催促税务部门和企业按国务院文件规定退补。对税务部门确实无法退补彩电特别消费税造成的挂帐,企业在调帐时冲抵盈余公积金;对工业生产企业尚未退补国产化基金造成的挂帐,企业在调帐时作其他应收款处理。
五、试营业期间固定资产作价、折旧处理问题:
企业在试营业期间,对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新制度规定计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对虽已交付使用(试营业)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同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六、新制度没有明确列支渠道,但国家规定允许开支的费用处理问题:
新制度实施以后,企业对国家允许开支的下列费用,应区分性质分别处理:企业交纳的团体会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办公费、微机联网安装费、电话初装费、家属委员会会费、城市煤气管理费、暖气管理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指每个独生子女5元的部分)、党委宣传费、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等,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等,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新产品、新技术培训支出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七、1991年一次性专项处理库存商品财务处理与新制度衔接问题:
新财务制度实施后,市财政局京财商(1991)504号文件仍继续执行。商业企业按实际处理商品的销售额归还银行贷款。对归还的这部分贷款,在1994年3月底以前,企业仍可继续比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虚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八、关于企业递延资产摊销期限问题:
企业递延资产要合理推销,除开办费外,其余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原则上不长于5年,对数额较大摊销期限确需延长的,要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但一般不得长于10年。
九、停薪留职人员上交企业收入处理问题:
新制度实施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上交企业的各项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
十、企业收到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贷款贴息,应作补贴收入处理。
没有设置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可以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十一、粮食企业1993年6月底以前和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问题:
对粮食企业1993年6月底以前发生的亏损,应分清责任,确属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弥补的亏损部分,转入未分配利润,用负数反映,按新制度规定用企业以后年度利润弥补。新制度执行后,企业在财政部门拨付补贴和各项配套基金后再发生的亏损,应由企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十二、关对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罚款等处理问题:
经请示财政部,企业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违反税法,国家金融政策的滞纳金,罚款和罚息,由原来规定的在税后利润中列支改为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在交纳所得税利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十三、新制度实施后,企业利润分配处理问题:
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旅游、饮服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其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在缴纳所得税和上缴财政部门承包收入后,按新制度进行分配。
企业应以缴纳所得税和上交财政收入,缴纳两金以及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后的利润为基数,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其提取比例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高于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即法定盈余公积金及任意盈余公积金之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税后利润基数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的口径相同。
十四、新制度实施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如完不成承包上交任务,应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十五、本规定未明确的商业、粮食、饮服企业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共性问题,按我局京财工(1993)1934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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