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当众殴打学生,学生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长起诉学校要求学校赔偿寻找孩子费用。7月2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泰和县某中学赔偿原告匡湛、罗林经济损失18000元,扣除被告为寻找原告儿子已垫付的9000元,还需支付9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匡湛、罗林的儿子匡某就读于被告泰和县某中学初三(1)班,其班主任为第三人孙某。2008年10月9日早上匡某与三位同学一起抢饭,导致同班同学没有吃到饭,几位女生哭诉至班主任孙老师处。孙老师调查后确认匡某确实参与抢饭,而且查实本班级因匡某前一天晚上就寝时在寝室大闹被校值周老师扣分。于是孙老师在当天的早读课堂上对匡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当众打了匡某一耳光。当天上午第三节课时,孙老师发现匡某没来上课,便立即拨打匡某家里的电话,在联系未果的情况下又派学生到另一学校找匡某的弟弟以寻匡某下落。
后经查:2008年10月9日上午匡某从万合街上亲戚家骑了一辆自行车回到乡下家里,在家居住一晚之后,匡某于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骑车离家出走。匡某离家出走后,被告泰和县某中学向万合派出所报了案,在吉安、泰和等地多处张贴寻人启事,并在泰和电视台、《井冈山报》播放、刊登了寻人启事,还多次派老师、发动学生到外面寻找。第三人孙老师被停课一个多学期在吉安、泰和各工厂、学校等地寻找匡某。2009年6月,孙老师、王老师和匡某的舅父到深圳市宝安区寻找匡某,被告为此花费10000余元,另外被告还借给原告9000元用于寻找儿子,但匡某至今仍然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其儿子失踪,学校难逃其咎,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班主任孙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殴打匡某,对于匡某的失踪学校负有绝对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班主任孙某赔偿其寻找儿子花费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孙某对匡某违反校规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属正常履行教师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第三人孙某在课堂上当众打匡某一耳光,是导致匡某离家出走的诱因,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其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孙某作为被告泰和县某中学的教师,被告应当对其教师履行职责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匡某系离家出走,且尚未成年,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因此两原告对匡某的出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但原告未就其损失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鉴于某出走后原告寻找儿子的实际存在,也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法院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为30000元,被告承担60%,原告承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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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打学生耳光违法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30先协商解决吧,首先是老师的不对,在国家各个教育类法规,以及未成年人的保护中提到禁止老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既然老师用教鞭打了学生,就是老师的过错,女方家长提出6万块着实有点儿多,明显不合理,建议老师积极找学生家长和学生沟通,赔礼道歉,做出相关的赔偿,如果学生家长不同意协商,建议委托律师进行维权,积极应对家长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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