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学员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倘若学员在接受驾驶培训过程中出现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或引发了交通事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将由教练员来代替承担。
这意味着,在整个驾驶学习过程中,教练员不仅担负着教授和引导学员掌握驾驶技巧的重任,同时也需承担起对学员可能违反相关交通规则及引发交通事故的预防、教育与监管等职责。
驾校学员所面临的普遍问题是,他们正处在从无到有的驾驶技能探索阶段,缺乏长期驾驶实践累积的丰富经验。
因此,当他们在驾校特定的练车场地上进行车辆操控学习时,由于无法准确预知自己的行动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使得判断学员是否存在主观上过失的问题变得极其困难。
然而,教练员作为学员在驾驶技术提升过程中的直接导师与领导者,如果在事故发生之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学员的不当操作,那么其自身便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行为。
鉴于此,教练员理应为自身的失误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的周期是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的周期是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
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例如:如果领取的驾驶证是在2014年12月11日,那么到2015年12月12月10日24小时止为驾驶证的一个记分周期。
关于记分周期内的满分处理: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学员是怎么规定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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