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两少年溺亡法院判监护人及采沙场主共担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8:06:36 359 人看过

两少年在沙场玩耍不幸溺水身亡,沙场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茂名市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信宜法院判决,判令沙场管理人承担四成责任,共赔偿17.2万元给失去孩子的父母。

2013年10月12日下午,信宜市金垌镇某中学初一学生黎某醒、黎某浩与同学黎某年、黎某松结伴到该镇某河道一采沙场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四个小伙伴相互泼水嬉戏,玩兴盎然,黎某醒为躲避泼水,登上了沙场设在水面上用来抽沙的小竹排。黎某年、黎某松一起用竹杆撑着小竹排,顺着水势向下游漂去,黎某醒、黎某浩下河去追,当黎某浩游至河道沙场中心时忽然沉下水,黎某醒见状去救黎某浩。因黎某醒不习水性,在距离黎某浩沉水处5米、离岸边6米亦沉下水。两人不幸溺水身亡。黎某年、黎某松则逃生上岸。

事后,经有关部门查明于2009年,金垌镇某村委会将事发现场的河段,以合同形式承包给采砂老板陈某、刘某采砂,承包期限5年。经历丧子之痛的两死者的父母认为,二人在砂场工作区域内溺水身亡,作为沙场的经营者与管理者因未采取警告、防护等措施,具有管理不当的重大的过错,对两少年溺水身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11月,两家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沙场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5万元。信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但在审理过程中,沙场经营者陈某、刘某却辩称两死者是未成年人,外出游玩导致溺水身亡,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对其儿子的死亡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醒、黎某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能判断是非的能力,应该认识到不会游泳到深水区域去玩水的风险,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法定监护责任,主观上应知道子女单独外出活动的危险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河沙资源属国家所有,被告陈某、刘某在未取得开采河沙许可证的情形下进行抽沙作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抽取河沙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主河床加深,具有一定的本危险性,对他人构成安全隐患,且被告未在引水渠道及取水闸门处设置沙场河道湍急,严禁在场内游泳,洗涤衣物的警示标志。

被告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与过错,与两少年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不作为的侵权,应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沙场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40%;花季少年死亡对两家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法院酌判被告支付每家1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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